2018电子商务中相关税收题目的几点思考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21世纪企业竞争的新利器,对现代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由它引起的税收题目就显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尖锐。文章就电子商务引发的六个相关税收题目进行探讨。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课税的最基本题目是如何将现存的国际税收原则恰当地适用于电子商务,并保证能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权主体的一致赞同,这将是十分困难的。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题目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从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相关题目来看,电子商务引发的相关税收题目主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的题目
从企业到企业的电子商务(B to B)到企业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 to C),从消费者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 to c),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商店、电子贸易、电子金融、电子营销到电子化的服务、电子广告,从网上直销、团体竞价、网上拍卖到网上服务,从汽车、计算机到软件、CD,电子商务涵盖了很多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与交易产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传统交易方式中所没有的,如网上的团体竞价等。对于这些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与交易产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自然成为首先摆在人们眼前的一个题目。美国在其《互联网免税法案》及相关的国际协议中,一直在倡导不对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这当然会有其作为电子商务的推动者及最大受益者的特殊考虑,但是,假如对电子商务中的某些交易行为征收新的税种,因有时很难明确地将电子形式的交易与实体的交易截然分开,就很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或发生对电子商务的歧视性待遇的题目。而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及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的税种,已是国际社会及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二、是否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题目
在WTO1998年的部长会议及OECDl998年的部长会议上,都曾倡导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当然,这里的电子商务,还只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即数字化产品的电子商务,而不包含实物的转移。所以,这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倡导显然有三个基础:其一,旨在通过这一优惠措施极力推进电子商务这种新兴贸易模式的推广与应用;其二,从实际操纵的情况来看,即便是不这样做,我们也很难从税收的角度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实行有力的控制;其三,我们所说的数字产品,其中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占很大一部分,而对于这一部分产品,根据WTO组织协议中的ITAA协议,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零关税。而在我国,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及如何征收,还需要很多理论及实践中的探讨。
三、电子商务相关税收中一些基本环节如何确定的题目
(一)对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的题目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题目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不存在题目。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职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活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题目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低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定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进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分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者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题目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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