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到企业的电子商务(B to B)到企业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 to C),从消费者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 to c),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商店、电子贸易、电子金融、电子营销到电子化的服务、电子广告,从网上直销、团体竞价、网上拍卖到网上服务,从汽车、计算机到软件、CD,电子商务涵盖了很多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与交易产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传统交易方式中所没有的,如网上的团体竞价等。对于这些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与交易产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自然成为首先摆在人们眼前的一个题目。美国在其《互联网免税法案》及相关的国际协议中,一直在倡导不对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这当然会有其作为电子商务的推动者及最大受益者的特殊考虑,但是,假如对电子商务中的某些交易行为征收新的税种,因有时很难明确地将电子形式的交易与实体的交易截然分开,就很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或发生对电子商务的歧视性待遇的题目。而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及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的税种,已是国际社会及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