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留置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研究
作者简介:陈贝,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51-02
一、留置送达释义
送达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在整个民事诉讼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留置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主要适用于被受送达人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情况。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于86条对留置送达作了进一步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需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二是留置送达的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三是见证人的身份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中新增了一种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用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记录证明。视听资料需要记录以下内容:(1)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居住于此地;(2)送达人已经向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交付送达文书,但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或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盖章;(3)送达人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居住地。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能完整记录送达过程,直接保留影像情形,真实性较高,在实践中应逐步推广应用。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留置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释义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这就导致了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见证人制度执行难
首先,基层组织从市、县级官方文件来看,大都泛指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只是一个相对概念,无固定指向。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指的是哪些人,在法律实践中常常带有模糊性,这就导致了见证人制度执行难。街道、居委会的分布相对固定,但更多的情况是,分布在农村的村委会及受送达人工作场所不易找到,一旦受送达人拒收,送达人可能要往返几十里山路才能找到当地村委会,无形之中拖延了诉讼进度。其次,即使顺利找到基层组织和办公场所后,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可能不在办公地点;再次,找到的有关工作人员可能基于害怕得罪受送达人而不愿见证;最后,等送达人带着见证人到达见证现场时受送达人可能早已离开住所,或者即便受送达人还在,见证人也可能临时改变主意不愿签名证实。
《意见》第82条规定,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是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少争议,有些当事人认为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情况是法官自己乱写上去的,没有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对此不予认可。另外,其他见证人制度同样不易操作,负有法定义务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都对见证义务予以推托,更何况是没有法定义务的其他见证人?因此,法院在见证人制度上碰壁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留置送达地点受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的地点仅限于受送达人住所,这一硬性规定带来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一是当事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法院工作时间与受送达人上班时间重合,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工作日白天住所无人的情况相当普遍;三是有些当事人或律师会以法院在非住所场合送达为由抗辩,不承认法院向他们合法送达过。
为此,相关立法中也有突破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按照该条规定,受送达人从业场所也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但是,该条规定仅适用于简易程序,没有扩大至普通程序。
(三)视听资料记录初试难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留置送达中增加了一种见证方式,即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是在送达人无法采取见证人证明制度情况下的一种变通方式,为视听资料记录提供了合法化依据,起到送达证明的作用。但是,视听资料记录在初次尝试中仍然面临重重困难:一是当事人阻挠、干扰拍摄。有些当事人不清楚法律的规定,认为拍照、录像等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对此行为强行阻止,甚至还发生暴力冲突;二是立法中没有规定录音是否可以使用。从视听资料本身而言,理应包括录音,但录音不如影响资料直观,而且在提出异议时需要借助声音鉴定以证明其真实性,反而增加了送达程序的繁琐,故应慎用或少用录音方式。三是因视听资料上负载着大量的电子信息,容易伪造导致失真。不少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可以以此抗辩,认为法院没有合法向他们实施过送达。 http://
三、域外留置送达的经验
(一)德国法中的相关规定
德国法中有关留置送达的规定具有独创性。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和第186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无法律上的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可以直接将送达文书留置于送达地;二是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将送达文书留置于管辖送达地基层法院的书记科(专门负责送达的机构),或交给当地的乡长、镇长或公安局局长,或留置于当地的邮局,对留置何地作简要的书面说明,通过邮局寄交给受送达人。如果无从寄交,可以将书面说明贴于其住所的门上,也可以将说明交给邻居代为转交。
(二)法国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55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执达员可以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居所,并将文书副本交给住所或居所内在场的任何人,无人在场时,可以交给楼房的看门人或者邻居。履行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在场的人、看门人或邻居同意接收并报明姓名、身份(如果是邻居,仅在其指明住所并出具收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执达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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