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如何看待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
在刑法中对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一般主体是针对特殊主体而言的,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适用《刑法》上设有特殊的限制,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特殊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作了专门的规定,新旧《刑法》第93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属职务犯罪的主体。即是《刑法》第93条中所规定的人员犯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就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一般主体履行着特殊主体的“职责”,实施了“职务”犯罪该怎么追究,现行法律对此却未作规定,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又常常遇到,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空白点或在立法中的疏漏。如公安机关的联防队员、乡镇林业站林业员等,他们都是临时招聘的人员,虽是一般主体,但他们又履行着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如公安联防队员本身并不具备办案资格,只具有协助、配合公安干警办案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警力有限等原因,联防队员 也在办案或从事其他工作,又如乡镇的林业员,他们虽是临时工,但他们却代表林业部门管理林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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