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84|回复: 0

2018如何看待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5 2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刑法中对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一般主体是针对特殊主体而言的,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适用《刑法》上设有特殊的限制,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特殊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作了专门的规定,新旧《刑法》第93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属职务犯罪的主体。即是《刑法》第93条中所规定的人员犯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就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一般主体履行着特殊主体的“职责”,实施了“职务”犯罪该怎么追究,现行法律对此却未作规定,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又常常遇到,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空白点或在立法中的疏漏。如公安机关的联防队员、乡镇林业站林业员等,他们都是临时招聘的人员,虽是一般主体,但他们又履行着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如公安联防队员本身并不具备办案资格,只具有协助、配合公安干警办案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警力有限等原因,联防队员 也在办案或从事其他工作,又如乡镇的林业员,他们虽是临时工,但他们却代表林业部门管理林业工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