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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_丁孟春_课后参考答案
(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2)应当适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法律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另一方面也约束法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了“FOB”这个贸易术语,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法官就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当然,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的,法官还要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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