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 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 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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