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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说来,从西周初年到春秋末年,周人分封呈现为两个阶段:西周时代是“天子建国”;春秋时代是“诸侯立家”。从部族人口分衍的角度看,“诸侯立家”是“天子建国”的下延和再版。然而,在当时“王土”、“王臣”观念下,王国、侯国、大夫之家具有大致相似而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政权特征。
天子王国,是以王族为核心构建的最高政治实体或国家。名义上,王统治天下;实际上,王主要统治“王邦”。这种“王邦”与“王天下”的政治格局被人们称为“内服”(王畿)和“外服”(畿外)制度。
诸侯之国,是以公族为核心构建的二级国家政权和政治组织。从诸侯初封时的情形看,要举行册封仪式,授民授疆土,封国的主要官员也要由周王册命。 大夫之家,是以家族组织为核心构建的基层政权和隐性的国家。
由上述王国——侯国——大夫之家相互关系可知,周代国家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具有方国联盟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贵族等级君主制色彩。造成这种历史局面的深层原因是宗族政治,是血缘国家。血缘(或宗教伦理)犹如一条锁链,将整个王国天下的秩序纽结起来。忽略当时的族组织,就难以深刻理解当时国家的特殊性质。
2、周代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
分封制与宗法制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可用下图来表示
(1)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体现:周天子以嫡长子世袭,其余诸子、功臣及先代贵族由周天子将土地和庶民、奴隶分封给他们,成为诸侯。在诸侯领地内,诸侯仍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接受分封,成为卿大夫。卿大夫再依次分封,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森严的等级制度。
(2)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纽带: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有利于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从而维护了政治统治的稳定。
两者的关系:分封制是西周分封诸侯的制度,宗法制是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政治制度,分封制与宗法制最突出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法制是分封制实行的基础,分封制是宗法制的具体体现。它们互为表里,相互依存,成为维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加强奴隶主贵族世袭统治的工具。层层的分封,形成森严的等级,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3、周代实行分封制的原因及意义。
首先,夏商以来统治管理经验的积累,已使国家组织形式有可能进一步严密和集中,
其次,周克商后,急需建立一种对原殷商统治区有效的战略控制方式。这是周初推行分封制的主观方面原因。
周代推行分封制,不仅通过政治权力分配建立周代社会等级结构,即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等级维系起来的政治体制,而且又因此构筑起周代的君主国家结构形式,即以周天子为代表的王室对所有诸侯封国进行统治的国家关系体制 。为维护这种等级结构,分封制结合有关制度,如策命制、畿服制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制。周代国家机器主要是因此制度体制所发挥出的统治管理职能而有效运转起来的。由于推行分封制,周代建立的国家制度较夏商更为完善。 分封起因于内部利益的分配 .
为的是保护周室,稳固周王朝政治的原因。 封建诸侯实际是一种军事镇服和武装移民活动,建立于各诸侯国是周王朝的军事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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