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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分析一下为什么马克思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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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21: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马克思是从两层含义上来论述所有制范畴的,一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一是作为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前者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用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体现出来的;后者体现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它表示占用主体对占用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一定的占用方式,经济上的占用关系产生后,便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之相适应。
(2)所有制上的独占或垄断必然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归属的确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否定该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对同一财产的独占,即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3)在实际生活中,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来,使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和所有权关系相互适应,而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又反过来为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创造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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