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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指的是什么,它又是怎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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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7: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普惠制是一种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应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做出同样的优惠;发达国家在提供这种优惠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
(2)普惠制的产生
《关贸总协定》产生以后,缔约国全体举行过多轮关税谈判。“肯尼迪回合”以前进行的五次关税谈判,采取的是选择性减税办法,即对各种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分别进行谈判。这种谈判主要是在单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之间进行。
在“肯尼迪回合”中,缔约国全体通过了《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关税谈判时可以不受互惠减让规则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是,非互惠减让还不能根本解决发展中国家要求从发达国家得到更多的关税优惠的问题。因为,根据《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果某一发达国家要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多的关税优惠,那么这种优惠必须也适用于其他发达国家,所以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关税谈判时,并不愿意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多的关税优惠,以防其他发达国家从中获利,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情况在客观上极大地限制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较大的关税减让优惠。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上长期受殖民主义的统治,经济结构畸形,其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差,在相同的关税壁垒面前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同时,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设备,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因此,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发达国家在非互惠关税减让的基础上再向前迈进一步,给予其出口制成品更大的关税优惠,以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更多地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在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一届会议上,77个发展中国家发表了一项联合宣言,正式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
这次会议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建立普惠制的问题同发达国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1968年3月26日,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确立了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1971年7月1日,欧共体率先实施了普惠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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