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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出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一般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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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7: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与外国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既要遵守国际惯例,又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友好协商;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服务。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对外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三项具体原则。
(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吸引大量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外国投资者无论是采取向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贷款、转让技术等间接投资的方式,还是来华办厂等直接投资的方式,都可以从我国取得大量的营业利润和各项投资所得。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公司来源于我国的利润大大多于我国公司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利润。坚持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所以,在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除国际运输和政府职员等个别条款外,我国不接受任何居民管辖权处于无条件的独占地位的要求,而一般都坚持了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以及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对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和预提税的税率,我国虽然可以接受某些合理范围内的限制,但从不放弃所得来源地的优先征税权。
(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国与国之间税收待遇对等是国际税收惯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也坚持这项原则,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对等的原则写入税收协定或协定议定书。
(3)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配合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工作中,在税法及法规中有税收优惠规定。为了使这些优惠规定切实起到鼓励作用,让外国投资者得到真正的好处,我国政府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税收协定中,都坚持要求对方国家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一般不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双方同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双方都同意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待遇,我国也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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