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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违约方对守约方提出的异议与索赔,应当适当处理,即为理赔。由此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地说,容易发生与交货期、交货品质、数量与包装等有关的问题,故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当然,买方不按期接运货物或无理拒收货物与拒付货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也有卖方向买方索赔的情况。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履行出口合同时,外商向我方索赔的情况比较多;履行进口合同时,则由我方向外商索赔的情况比较多。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约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⑵常见常用的起算方法有下列几种:①货到目的地后多少天起算;②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多少天起算;③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多少天起算;④货到检验后多少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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