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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分批装运和装运?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会出现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其有何规定?
转运,在海运情况下,是指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是指在起运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则是指在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国际上对分批发运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不同。按有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对分批发运不做规定,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也没有特别的约定或习惯做法,则卖方交货不得分批发运;而国际商会指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发运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纺织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发运,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发运”的条款。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 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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