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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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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德治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规范也可以认为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挥的都是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各自起作用的手段不一。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强力机器做后盾而发挥强制的作用,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发挥劝导和教化的作用。一般来说,违反法律规范,同时就意味着违反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则不一定同时违反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可以理解为道德规范的最后防线,社会通常是把一些最基础、最重要的行为规定,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化,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道最后的防线,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损坏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正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这种特殊的共性与个性兼而有之的关系,使道德成为法律的基础,加强道德建设同时也就意味着加强法律建设,强化德治同时也就意味着强化法治。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没有道德建设加强了而法制建设反而削弱了的现象,反之亦然。
  (2)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内施行德治。
  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自的特性来看,法律规范是比较确定的,具有严格的内涵,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全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守法还是违法。因此,依法治国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国,用严格的法律规范尺度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道德规范则具有较宽泛的伸缩空间,人们对同一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往往有层次上的差异,因而,很难像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专业的部门(如法院)和专业人员(如法官)来对道德规范的涵义作权威性的准确定义,并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否遵守了道德规范。因此,以德治国更主要地是强调道德对人们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强调通过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的导向,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正确地看待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自觉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也包括自觉地守法,做一个守德守法的好公民。德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内,不会也不可能超越法治,而只会成为法治的最有效的辅佐手段,成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德治的辅佐,没有德治作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3)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
  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对法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加深刻的理解,是治国理论的前进,是政治上成熟的表现。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来看,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在百废待兴、社会秩序的整顿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势下,往往首先采用的是刚性的法治手段,以求令行禁止、稳定大局,使重整社会秩序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样的时期,一般尚来不及对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各个方面做出细致周到的协调安排。但是,一旦社会走上了正轨,要求有大的发展和长期繁荣时,长治久安的问题便会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矛盾显现出来。德治常常正是在这样的时期受到政治家和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只有德法并用,发挥道德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各自的特殊优势,才能够使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的利益关系相得益彰,为社会的长久治安奠定基础。因此,如果认为谈法治、谈依法治国,就必须排斥德治和排斥以德治国,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包括德治和以德治国的内涵,才是成熟的、完整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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