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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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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5 1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路径依赖
公共选择假定人是理性的自利者,经营者希望提价,消费者希望降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对立是天然的,因为他们都出于各自的理性行为。听证,事实上就是相关利益主体的迭演博弈过程。利益相关人追求与其谈判能力相称的最优利益配置格局,从而实现利益整合与博弈均衡,由此,学上的博弈均衡演化为学上的民主制度。只有民主制度的规约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化、公共政策的合理化、公共管理的规范化。然而,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民主技术的基础之上;没有相应的民主技术,也就无法达成相应的民主制度。因此,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克服价格听证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民主缺陷,避免不听不证的决策怪象或只听不证的听证失语,乃至为人诟病的民主表演或政治作秀,作为听证相关利害人的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博弈主体必须做到:
第一、经营者要自知。消费者永远都是上帝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如果经营者无自知之明、置消费者利益于顾,那么受害的是经营者自己,早年美利坚的扒粪运动使得铁路大王范德比尔特的垄断利益遭受公众痛斥和拒绝就是明证。因此,经营者的出售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购买基础之上的。作为监管对象的经营者大多经营的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或垄断行业,如电信、民航、铁路、公路、城市水电气等。因此,垄断行业经营者首先要具有群众意识,面对消费者、面对全的公众。在引入听证制度以前,垄断行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一般是通过与政府一对一谈判解决的,它面对是政府。同时,垄断行业因其经济技术优势,形成与社会公众、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价格决策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听证制度就是建立政府决策部门、经营者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型价格决策机制,因而经营者有义务把听证让消费者代表了解和熟悉,有必要把本行业听证资料散发给消费者代表;其次,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市场意识,避免垄断经营者在制定营销策略时闭门造车,与实际情况脱节。在不能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过长时间的过高价格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分流,反而减少经营利润。因此,垄断行业要深化自身内部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也可以随着市场情况和供求关系对商品或服务价格作出适当的调整,不能够自视过高,无视其它行业和消费者的存在。例如,安享垄断暴利的铁老大由于改革滞后、效率低下,面对航空、公路等领域的竞争,也感受到了一种不容忽视的压力。铁路是垄断者,但无论垄断程度多高,它首先是一个。这种企业应该在政府指导之下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并调整价格;最后,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诚信观念。面对消费者代表要坦诚相见,能够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能夸大或隐瞒行业经营状况,以避免更大、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和话语霸权。同时,也能坦诚地接受专家或消费者或中介机构的调查和质询,以保证价格听证的客观公正性、可信度和质量。

第二,消费者要自觉。价格听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载体和切入点,是政治文明的民主诉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价格听证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作为消费者代表首先要具有权利意识。价格听证制度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制约。凡作出可能要他人权利的决定时,决策方有义务听取他人的意见,而且价格听证的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价格听证赋予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能反映广大消费者广泛真实的社会希望价。消费者代表是代表消费者说话的,因而有义务有必要广泛听取其他消费者的意见,以使自己的发言更全面、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其次,消费者代表要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意见表达能力。由于参加听证的代表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学历层次和文化程度,因而话语的含金量也就有高有低了,意见表达水平也就参差不齐,论辩能力和能力也就呈现差异。很明显,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需咨询和质疑的意见表达清楚且有理有据并非每个代表都能做得到,这就要求消费者代表要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消费者代表针对听证相关内容要开展调查,了解和熟悉相关行业的成本情况和经营实际,从而改变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以铁路运价听证会为例,由于会前10天才将材料送达代表手中,不仅准备时间不够、资料太多太长,而且资料的专业性也较强,连看懂都不容易。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相关行业的理性认识;消费者代表如果充当南郭先生或者言之皮毛的话,参加价格听证也就没有必要;最后,消费者代表要洁身自好。有些地方的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基本上是一些老面孔,有的是上面点的,有的是本行业内部职工,主管部门美其名曰:热心公益事业,实质上有的代表被收买,所以屡次出现代表意见过于一致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听证代表的产生机制、消费者代表的道德自主性都是值得强调的事情。  
第三,监管者要自律。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需要,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和产物。《价格法》明确了价格听证制度必须以的形式保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调价受人民群众监督,而《听证办法》则把这种法律的原则规定细化、固定下来,上升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并通过规章的形式来推进依法行政。按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应该成为一切政府及其部门的指导思想。因此,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首先要有独立性。政府官员自身要求廉洁,要做出公正的决策,不能偏袒任何利益集团。一旦监管者缺乏独立性和必要的监管手段,或者监管者被监管对象收买,或者政府的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混淆,出现如同我国股市上屡屡上演的政策市现象,导致监管失效,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政府在指导定价时,就必须要有独立性,要同时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引导双方实现某种妥协。而且,政府还应该比经营者和消费者看得更高,能从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来考虑价格;其次,要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是会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过程中实施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它能够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也能够使公共政策执行成本大大降低,同时还能有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而出现决策的失误。政府应该把听证方案提前交给代表的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把听证方案公之于众。在征集消费者代表时,也要做到透明,绝不允许出现各种各样冠以价格听证名称的暗箱或灰箱操作;最后,要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价格决策部门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努力提高价格队伍干部素质和组织听证工作的能力。听证会组织要严谨,防止工作随意性。要完善代表产生机制,建立代表咨询、专家论证、民意调查的决策系统,形成价格决策多方制约的格局,从而有利于减少政府价格政策制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参考文献:
[1][2] 丁煌. 听证制度:决策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J]. 学,1999(1):57、59~60.
[3] 刘金霞. 价格听证:要的就是民主[N]. 经济时报, 2002-01-11. http//www. people. com. cn. 2002-01-011.
[4] 韩振军、张建平. 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被秘密保护受质疑[EB/OL]. 新华社, 2002-01-08. http//www. people. com. cn. 2002-01-08.
[5] 梁小民. 政府指导价的民主决策:铁路价格听证会启示录[J]. 前线, 2002(3):36.
[6] 刘军、李怀.铁路客运应当如何定价[J]. 价格与实践, 2002(1):13.
[7] 参见于小水. 重庆路桥年票制:听证会成走过场?[N]. 南方周末, 2002-07-18.
[8]黄少安、宫明波.价格听证的效率[J].消费经济,2002(4):56
[9] [美]曼瑟尔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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