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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理念与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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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7: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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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分析“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不同特点入手,提出应当加强国资法的教学培训工作,拓宽对象的范围、灵活运用多种教学培训模式,选择合适的师资,提高国资法教学培训效果。
关键词 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是这部重要法律实施一周年。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国资法是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从广义上来看,国资法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法规,比如2009年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另外,现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国资国企监管和改革的条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专门法律。国资法颁布之后,全社会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细读来深刻理解条文对于现实中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义。
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自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环境的深刻理解,而对于法律条文及其含义的了解在于教学和培训方式的转换,教学和培训的方式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创新,结合现代教育和培训理念的最新发展的成果,结合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师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培训的经验,设计好国资法相关教学和培训的过程,达到教学和培训之初设定的目的,提高教学和培训对象运用法律的能力。 论文网 http://
一、国资法教学和培训对象的重新界定
根据现有实践,设立国资法教学课程的专业方向包含经济、法律等学科。然而,在笔者看来,国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全国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利益主体包含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大众。国有资产从总量、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中国经济事务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的影响因素。所以,设立国资法课程的专业领域应当扩大,不仅应当在现有经济、法律领域中扩大涉及的专业,而且还应当包含诸如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人文科学。
从培训的角度来看,国资法作为监管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包含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各个方面。包含了国资国企改革的诸多机构和事项。无论是从事监管工作的政府机构人员,还是深入到微观层面的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包括作为公民履行国有资产监督义务的人员都可以在国资法相关培训过程中找到与自己的工作内容相切合的地方,找到工作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中,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只会更加地重要和居主导位置,与国资国企工作相关的政府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及面甚广。所以,国资法培训的对象不仅仅是政府从事国资监管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包括所有的政府人员、国企内部员工、社会相关人员包括其他所有制的人员。 论文网 http://
在解决了接受国资法教学和培训课程中的人员的界定问题后,政府应当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在相关课程的安排和设置上,出示指导性的意见,进行课程的评估。同时,通过政府指令所属培训机构和市场化购买社会化培训机构服务的方式,解决国资法培训机构的供应量问题。
二、国资法教学和培训的模式创新
教学过程强调的是课程框架的完备,受教育者的参与度和感知度的提高在现代教育理念中被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在国资法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强调受教育者的参与度和认知度。与教学过程不同的是,培训过程更加机动灵活,培训的过程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过程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而这是教学过程很难实现的。培训课程更加注重提高受训者解决问题的能力。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国资法的推广普及以及研究探讨过程中,在国资法的教学和培训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对象,根据教学和培训的不同要求,采用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有效的教学和培训的模式,提高教学和培训过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当然,采用这些模式的前提是根据接受教育和培训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储备,采用传统的讲课式模式,对于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条文,进行一定的教学和辅导。在此基础上,再灵活采用其他的教学模式。 论文代写 http://
(一)国资法教学和培训中体验式模式的应用
体验式教学是指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等,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国外体验式教学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教学思想,夸美纽斯的教学思想,卢梭自然主义教学思想以及杜威经验主义教学思想。体验式教学的方法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对于体验式教学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过程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体验式教学的运用还没有深入到类似国资法这样的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现实性的课程教学。
体验式教学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自身的适用范围,既可以运用在教学过程,也可以运用在培训过程。既可以运用在操作性很强的实用课程,比如模拟股市、模拟汇市就是体验式教学的现实应用;也可以运用在一些强调教育和培训过程“直达”受众心智模式,改变行为方式的课程,如法律类的法理课程和培训类的改变思维习惯类课程。
体验式教学在笔者看来更适合国资法的教学过程,而不是培训过程。因为,受教育的学生一般并未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不能像接受培训的人员那样通过工作经验的“迁移”深刻理解国资法。可以通过组合式的体验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在类似“感同深受”的过程中理解国资法的体系和概念,理解国资法的立法意图和条文背后的深刻涵义。 http://
(二)国资法教学和培训中研究式模式的应用
研究式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自身对于相关问题的探究,形成对问题的内在规律的看法,更重要的是自身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模式。前已述及,教学的目的和培训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培训更加注重对受训人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研究式模式在国资法的培训中更能发挥作用。
相对而言,接受国资法教学过程的学生,由于自身工作能力的缺乏以及教学过程本身的目的所限,对于研究式模式的接受度相比接受培训的人员而言是比较弱的。采用研究式模式对于处在研究生阶段的学生而言依然不是合适的,因为即便是研究生的研究式教学,那也是在理论研究的框架下进行的,与研究式教学突出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是不同的。
以国资法的培训为例,在传统讲课式模式解读了相关条文之后,研究式模式的运用在于提高受训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这样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在依照现有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对于全社会的法制建设也是有帮助的。同样,对于条文的阅读,应当关注依据条文,各个利益群体的活动边界以及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建立。在采用研究式模式进行国资法培训的过程中,应当在安排培训对象时,选择来自不同群体的人员,通过自身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探究,找到现有国资法框架下的各群体的新的行为模式和各自行为的边界,以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相互关系的调整问题。 代写论文 http://
(三)国资法教学和培训中案例式模式的应用
案例教学起源于哈佛大学的情景案例教学课,之后成为一种为全球公认为最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之一。但在笔者看来,案例式模式的特点决定了可以在国资法教学和培训过程中都采用。
案例教学的特点是:培训分组进行,学员在案例处理中,运用课程所学的实用技能,发挥自己的思考和智慧解决问题。这里所说的“问题”和研究式模式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研究式模式要解决的“问题”是现实工作中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很大的针对性。而对于教学过程而言,“问题”就在于受教育对象对于法律条文的熟知,以及初步了解发条背后的利益的调整。通过案例式教学的采用,可以检验学生的对此类问题的掌握,“参与”就是“掌握”的保障。
对于国资法的培训过程而言,案例式模式与研究式模式一样,对于受训人员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有帮助。只不过案例式教学强调通过培训师选取的案例让受训人员的工作经验在某个案例上聚焦,体现个人观察分析问题视角的不同,开阔人员的思路;而研究式模式则是由个人与培训师一道将个人经验付诸予前瞻性的解决问题的路径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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