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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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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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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7: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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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未经意思合致,而直接依事实行为成立的债的法律关系。口头合同和事实合同具有相同的外观,但能够以是否经过了意思合致加以辨别。合同法第10条和第36条的规定,是口头合同存在的法律基础,与书面合同殊无本质区别。以事实合同为诉因而请求法官裁判的案件,由于传统社会价值和传统裁判理念的引导和定向,往往易生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的混乱。缺乏意思合致能够成立事实合同,但口头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为所修改,亦可依事实合同理论而予以恢复,故能够援引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解除或无效等问题予以裁判。
关键词:事实合同 口头合同 意思合致 合同成立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中国出于对信义的尊崇,以“君子协议”进行口头交易,是最普遍的事情。它体面地表达了义士商贾和乡邻朋党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式的君子思想、豪放意识和纯朴情怀。这种具有道德魅力的传统和文化,步行千年穿越农耕社会而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却依然活跃于我们的经济生活。法治的力量似乎并非它行进中的羁绊,始终无法对它植入理性的约束。口头协议的大量存在,就是例证。没有纸质载体,合同当事人意思合致的内容缺乏证据,口头合同通常会陷入双方各自表述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沦为事实合同。本文所谓之事实合同,是指缺乏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合同,亦涵盖了仅仅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事实合同,被德国学者豪普特于1941年在其专题演说“论事实上契约关系”所揭示和发展。以豪普特的思想学说为主论,著书立说者颇多,本文只是以这一学说为核心,意在归化其学说的边缘和分枝,重点阐述“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之规制方法和处理实务。笔者认为,口头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为所修改,或被争执双方各自解释而致其内容不能确定,亦可依事实合同论之。 论文代写 http://
二、 判例
1、某楼房的全体业主均系某公司职员或家属,该公司与天然气公司签订合同,由天然气公司供应天然气给该楼房全体业主使用。其他业主均按时支付天然气费用,唯有一位业主以其与天然气公司没有合同为由而拒绝给付。天然气公司遂诉诸法庭,法院判决该业主与天然气公司合同成立,应当支付天然气使用费。
2、张有土地,委托李销售,李出售给朱某等十余人。由于张、李纠纷,张对李出售土地不予认可而不能交付土地。朱某等人遂持付款凭据起诉张、李二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张、李二人的合同成立,并要求二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
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初始状态看,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的区别不完全在于当事人是否经历了意思合致,因为前者不是必须。而在嗣后的处理上,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已经被我们植入了意思合致的事实合同,已经和口头合同一样具有了相同的物理构成,尽管意思合致的植入具有明显的痕迹且充满争议。如果我们接受豪普特教授的理论,我们动用合同法的理由就变得非常简单。或许,我们只是想更加自由的出入于合同法巡航的领域,才如此热衷于丰富和完善事实合同理论。
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给口头合同再作一次划分:其一为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要约和承诺而产生意思合致,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其二为当事人根本未经要约和承诺,但依据其事实行为仍可以判断其成立了以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欠缺意思合致,但仍称呼其为口头合同。通常,如果需要,我们会拟制一种关系来修补或代替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把它植入当事人之间,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呈现出来,得以便捷和正当的动用合同法来处理它。否则,我们会面临新的问题:我们揭示了事实合同的积极性和重要性,却不得不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加以规制。 论文代写 http://
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往往将事实合同表述为“合同关系”。例如,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而不是要求确认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很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因循该法条进行请求和表达。因此,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均可以直接要求确认其效力,没有必要因缺乏书纸介质而改为要求确认“合同关系”如何如何。否则,易生法律概念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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