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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团场实施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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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5: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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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对传统重刑主义的冲击,已成为我国近期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自新疆兵团团场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学习和借鉴内地的有益经验并结合团场的实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通过阐述新疆兵团团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现状,针对团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四机关联动机制、丰富团场社区矫正形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兵团团场;社区矫正制度;矫正模式
20世纪前后,世界刑罚执行思想逐步从报复刑转向教育刑,西方许多国家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刑罚适用和执行阶段,社区矫正成为国际行刑社会化趋势的主要体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确定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立法的高度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认可,这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2年1月10日四机关联合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社区矫正的现状
与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2007年4月5日,石河子市老街街道办事处辖区才首次开展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3月,根据兵团司法局的要求,兵团各师开始有计划地逐步推进社区矫正。2010年3月,在《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①中确认将会把社区矫正由局部试点向全面试行推广。以此为契机,兵团团场的社区矫正工作也逐渐走上正轨,截至2011年初,新疆兵团在112个团场、街道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219个。
新疆兵团团场在借鉴我国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团场的自身特色,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模式,积累了大量社区矫正经验,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平安团场建设方面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的推广实施进程中也暴露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
二、团场实施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
(一)团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有待优化
首先,团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欠缺、经费保障不足。兵团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都没有编制和岗位,只是挂在其他职能部门之下,造成各部门职能混淆,妨碍了社区矫正的运行和发展。在团场社区矫正经费方面,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省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但因目前兵团尚未将社区矫正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主要依赖临时拨款或调用其他业务经费,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具有了极大的局限性。
其次,团场社区矫正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尚未形成合力。团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基本由司法所担任,但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审判、执行刑罚、管理社区、群众工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等,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司法实践中缺乏协作配合的情况不少,例如在交接方面,内地的审判机关或监狱、看守所与兵团矫正机构之间尚未确定有效的交接办法,造成部分矫正对象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矫正,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在监管方面,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监管通常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进行,但公安民警只按其重点人口的管理规定管理,对日常的监督考察鲜少问津,容易导致整个日常矫治工作流于形式。在社区矫正帮扶方面,与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关联密切的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对此配合不够,导致社区矫正帮扶工作流于形式,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镇(区)司法所负责,目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执法人员少,编制人员不到位等情况。有些团场司法所在编人员基本处于3人以下,或工作人员被长期抽调做其他工作,大大削弱了本就紧缺的矫正工作资源。有些团场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经常发生变动,已经几易其人,保持人员稳定的司法所非常少。另外,团场司法所人少工作量大,要完成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导致基层司法所很难重视社区矫正管理。
(二)团场社区矫正模式尚待改进
首先,团场的社区矫正执法权限模糊。团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执法身份,没有专门的执法工作证件,没有统一的执法工作着装,这些都给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
其次,团场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式单一。团场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式流于表面,主要借助于电话或书面汇报,定期报到登记、走访查找等这些常规方法。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的矫正对象进行个案考虑,不断丰富矫正形式,使其具备灵活性。
最后,团场社区矫正尚未落实分管制度,监管重点不突出。团场的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采取统一的管理方式,针对性不强,容易形成管理重点不突出的现状,事实上可以采取分阶段、分类别、分级别管理。
(三)群众对团场社区矫正缺乏认同感
社会力量若能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监督、帮助等等,有益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和推广。但在司法实践中,报复刑的理念深入人心,有些群众认为,把罪犯放送进监狱才是对其最大的惩罚,最好的改造。一些群众(包括服刑人员的亲属)表现出过度担忧和恐惧,不愿意或不敢和社区服刑人员接触,认为实施社区矫正会给本社区居民带来危险,很少有群众愿意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这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裹足不前。
三、团场实施社区矫正的完善路径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团场、单位、街道可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按照司法所现有的工作职能重新确定人员编制,巩固司法所的工作力量,强化其社区矫正管理职能。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可参照辖区人口比例确定。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颁发统一的执法工作证件,实行证件出示制度。同时社区矫正警察进驻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的首次谈话由民警主谈,强化其服从管理的意识,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团场的社区矫正经费由兵团、师、团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方式筹集,但从长远来看,兵团应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借鉴北京、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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