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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社区戒毒现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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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5: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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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毒品问题是一种全球性社会危害,吸食毒品对于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和国家都产生严重的危害。吸毒不但使人致病致贫,而且摧毁人的意志,乃至死亡,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着艰难的挑战。2008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在第四章第31条至52条对禁毒措施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戒毒体制进行修改,由主要靠强制和劳教戒毒为主,变为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体制,这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更加体现出戒毒手段多样化、戒毒过程一体化、社会帮教法制化的特点。
关键词:毒品犯罪;吸毒;社区戒毒
一、毒品犯罪的发展现状
当今,全世界毒品犯罪案件持续泛滥,新型毒品犯罪比率更是不断上升。新型毒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人兴奋或抑制作用,连续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它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包括冰毒、摇头丸的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蔓延之势,而传统毒品犯罪如海洛因、鸦片等所占比重则有所下降。根据调查分析,目前在我国吸毒者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900多个县(市),曾以无毒国享誉的我国再也找不到一块清净的土地。2011年,共依法处置吸毒成瘾人员57.7万名,同比增长8.3%,其中处置强制隔离戒毒17.1万名,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7万。
二、《禁毒法》颁布后我国戒毒体制的变化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过去的凡吸毒必强戒的戒毒体制进行了改变。根据各地总结出的经验,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的效果,按照新《禁毒法》的要求,将过去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若出现复吸再进行劳教戒毒的戒毒体制进行研究和修改,将以主要靠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转变成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体制相结合。
(一)自愿戒毒
《禁毒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这就是国家规定的自愿戒毒,自愿戒毒共需要经过生理脱毒、心理脱毒、社会功能回归等三个过程,它适用于自觉戒毒的吸毒人员,但自愿戒毒措施比较宽松,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治疗手段和方法也千变万化,脱毒效果不明确,基本没有戒毒后康复措施和后续照顾或社会帮教。
(二)社区戒毒
《禁毒法》第33条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第34条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要与创建无毒社区结合在一起,创建无毒社区的侧重点是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社区统一开展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在社区小范围内实现无毒目标,然后逐步推进,不断扩大无毒区域范围,给戒毒者提供一个无毒或低毒环境。
(三)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社区康复
《禁毒法》第48条规定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对社区戒毒的范围、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相辅相成,构成新的戒毒模式。
三、国内外社区戒毒模式概述
社区戒毒作为一项全新的戒毒模式,随着《禁毒法》的颁布而予以确立。而围绕社区戒毒在我国的实施经过了《禁毒法》颁布前的理论探索、局部地区的实践,从国外社区戒毒的经验借鉴和国内部分地区的时间来看,主要有:
(一)美国戴托普TC(意为治疗社区)模式
该模式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居住社区治疗模式,吸毒者通过社区治疗来重新审视自身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在治疗社区工作者的帮助下走出阴影,学习各种知识及社会技能,以便重新回归到社会。美国有数百个戒毒治疗社区,在众多的和治疗社区中戴托普是最成功的一个。
(二)香港和我国内地部分的经验
香港禁毒工作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一整套体系,强制戒毒主要由政府来主持,治疗期大概为2―12个月,在生理脱毒阶段除了政府服务自愿戒毒的还包括一部分非政府组织和社工参与。戒毒完成后,香港还为戒毒人员提供大量的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跟进。内地新兴的自愿戒毒模式如:昆明的实体经营、湖北的太阳花、深圳的创新生职培班等。这种模式对降低复吸率,降低危害上有很大的优势,但仍需要较高的人力、物力等投入,这在我国尚处于引进试验,不断完善阶段。
四、我国社区戒毒体制的研究
(一)现行社区戒毒措施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戒毒人员的适用
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毒法》第33条、《禁毒条例》第13条的规定明确指出社区戒毒的对象、适用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对非本地区户籍且无固定作所的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这一问题的存在对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上的适用提出新的问题。二是在成瘾的认定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三种情况认定为吸毒成瘾:①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②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③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出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禁毒法》和《禁毒条例》对适用社区戒毒的是吸毒成瘾的人员,但在实际执行中吸毒成瘾的认定没有得到很好地理解和贯彻,吸毒人员没有《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这就影响了基层禁毒人员对社区戒毒人员决定执行何种戒毒方式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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