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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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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4: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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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养老压力的加大,养老服务成为民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为了规范养老市场,国家陆续出台两项国家养老服务标准和三项行业标准,我国养老服务业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很多经验,并且很大程度上吸引了民间资本的注入。民营养老机构由于其灵活化、产业化、规模化的特点越来越适应社会需求,然而由于国家相关法律不健全和缺乏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化,使得民营养老市场鱼目混杂,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缓慢且不规范,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为规范养老市场从而有效缓解养老压力,实现民营养老机构效益最大化,对于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服务标准化;必要性;民营养老机构
引言
21世纪,世界人口发展的基本趋势是人口老龄化。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252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51%。到21世纪40年代,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3.2亿,这就意味着每五个人中就会有一个是65岁以上的老人,人口老龄化和未富先老已然成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未富先老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于政府财力与管理能力有限性,难以独立承担越来越沉重的养老负担,民营养老机构凭借其规模化、产业化与灵活化的特点能较好适应社会老龄化趋势的需要,是实现老有所养的理性选择。然而民营养老机构并没有因为其发展的好契机而飞速发展,现实中民营养老机构大多规模小、不正规、收费高且入住率低,民营养老机构一批一批夭折在不盈利或少盈利的恶劣经营环境下。
1、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的内涵
1.1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化概念 民营养老机构是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对来说的,主要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私人创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进行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活动的养老机构[1]。养老服务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养老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维护老人与养老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对每个养老机构起到规范监管作用的规范。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即为了规范民营养服务市场同时保障老人与民营养老机构双方权益而制定的规范。
1.2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1.2.1 建筑层面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建筑层面是指,民营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日常生活与自由活动的需求,保证老年人能自由舒适地利用空间。
1.2.2 设施设备层面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设施设备层面是指,机构的设施与设备是否满足老人对于安全与舒适的需求。例如对于扶手、防滑装置与监控设备的安置是否充足,制冷制热设备的更新是否及时等。
1.2.3 服务层面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服务层面是指,机构的养老服务水平应具备专业水准。即护理人员要拥有职业资格证书,且需要经过专业培训,还要拥有过硬的专业护理技能,以此提供使老年人满意的护理服务。
1.2.4 饮食层面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饮食层面是指,机构提供给老人的饮食所要达到的标准,其中包括卫生与营养两方面内容,即膳食标准不仅要卫生安全还要营养健康。饮食应根据老人不同的情况而定,以达到针对不同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膳食标准。
1.2.5 医疗层面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医疗层面是指,民营养老机构在医疗服务上所应达到的标准。其中包括机构是否配有医疗室用以应对老人们的突发性疾病,是否定期组织老人常规身体检查等。
1.2.6 精神层面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精神层面是指,民营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注重老年人自身的需求,尤其是在精神层面上,让入住老人摆脱孤独和寂寞,安享晚年生活。
1.2.7 制度管理层面 民营养老服务标准制度管理层面是指,机构的运营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与准则来管理与规范。制度管理层面标准包括:机构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服务管理以及机构的制度建设。
2、民营养老机构发展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民营养老机构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不能与公办养老机构公平竞争 现实中不难发现,公办养老机构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往往一床难求,门庭若市,而民营养老机构却入住率很低,相对冷清。显而易见,公办养老机构与民营养老机构发展是不平衡的。在硬件设施上,公办养老机构一般都地理位置好,且配套设施完善;民营养老机构大多数却因地制宜、因陋就简,机构多用租用的房屋甚至废弃的旧楼改造而成,难以吸引老人前来入住。政府层面,政府在管理和培育民营养老机构的问题上,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政府将对于养老事业的资本几乎全部注入到公办养老机构上,为其发展大力宣传、扫除障碍,并且开拓空间,对于民营养老机构置之不理,缺乏积极培育的意识,加之对于民营养老的床位补助极低,使得民营养老机构入住率普遍较低、筹资困难、资金周转困难[2]。民营养老机构很难得到政府政策上、人力上的支持,这使得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民营养老机构更加举步维艰。
2.2 员工素质有待提高,服务职能不健全 调查显示,我国现有民营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平均年龄是47.1岁,比公办机构护理人员年龄高出7.4岁;护理人员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多达73.9%[3]。这体现出民营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两大问题:服务团队老龄化和护理人员队伍整体文化层次偏低。
民营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大都是北京市已退休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甚至是从劳务市场廉价请来救急的临时工,护理人员队伍普遍存在着整体年龄偏大、不主动接受最新的护理理念和专业知识、护理技能欠缺等问题,整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低下,难以满足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特殊要求。护理人员结构问题极大阻碍了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制约了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壮大。
民营养老机构管理人员队伍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人员构成参差不齐,下岗职工,或中途转行的居多。大多数民营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对于国家针对养老市场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知之甚少,加之缺乏外出调研学习的资金与热情,管理方式一成不变,常采取家庭式的管理与服务方式,对老年人的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2.3 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机构权益难以保障 由于法律方面的不完善,民营养老机构与老人签订的入院合同经常会引发老人及其家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矛盾和民事责任纠纷。对于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出现的各种情况,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为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作保障。然而,由于我国本身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政府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重视度不够等方面的原因,系统的法律条文一直没有出台。这就致使许多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的死亡、摔伤或者其它伤病等事故得不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解决,这给民营养老机构以及入住老年人双方都带来了麻烦,使得双方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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