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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依法保障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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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4: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行政化色彩严重、公众信任度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因素仍然制约着其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而社会组织作为多元社会管理力量中的一股重要力量,也应该依法保障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力,探索其发展的法制化路径,比如: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监管、适度问责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等等,只有依法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社会组织;法制化;社会管理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提出了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说明了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的认识上升到了新的高度,简政放权,依法监管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应有的态度。因此,深刻把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优势,并探寻其法制化建设路径对加快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及优势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政策放宽,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非常迅速,截至1989年底,全国性的社团发展到1 600个,地方性的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于是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统称。自此以后,中国社会组织的规模发展空前壮大,据保守估计,每年都在以10%-15%的速度递增。近几年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54.7万个,比上年增长9.6%;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36.6万人,比上年增加3.8%;形成固定资产1 496.6亿元。在这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基金会3 54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1]。这些数据只是反映了中国社会组织数量的一部分,在民间还存在着许多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未注册的社会组织,那些占我国社会组织数量的一大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实力在不断提升,已经是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承接者,而且在参与社会管理中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优势。
  首先,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正是因为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变化的多样化的需求,政府失灵才会出现。而政府这方面的弱点恰恰是社会组织的优势,因为社会组织种类繁多而且来源于基层,能够先于政府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而更容易获得公众的社会认同感及归属感,提供给人们多元并且与其需要相符合的服务,达到资源有效利用,并且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其次,能够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十八大以来,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而社会组织正好能够承接政府的部分职能,政府通过合同外包、公私合作即政府购买的方式,将自身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不仅有效解决了政府部分职能转变的问题,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有效合作问题,还有利于解决决策的科学化与专业化。
  最后,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的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处处都潜伏着危机,各地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主体太单一,政府单一的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常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贫富差距问题、公平正义问题、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而帮助弱势群体、助残、助老等的一些社会组织通常能够对其关怀备至,促进社会和谐。
  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比较严重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组织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清理整顿被保留下来的,另一类则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建立的,这些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门创建并接受政府主导的,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2]。政府对于这些社会组织的主导作用,一是源自挂靠制,即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必须对社会组织负政治领导责任;二是源自变形记,即许多行业的管理和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脱胎于行政体制改革中裁并缩编的机构,因而与原有的或新设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有密切的关系;三是源自赘生法,即政府部门在应对新的治理难题或新增的管理功能时有意培植和培育了相关的社会组织[3]。另外,社会组织中的很多领导都由政府机关的官员担任,这样的话,他们可能会将管理政府机关模式带入社会组织中,而这种管理模式实际上并不适合社会组织从而导致社会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治程度较低,也正是这种行政化的倾向,导致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种种问题。
  (2)公众信任度不高
  首先,由于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比较严重,公众常常认为其是政府的派生机构,遇到问题的时候,通常不能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导致公众对其信任度不高。比如,2014年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由于泰兴的六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导致废酸直接被倒入河中,引起当地的环境污染,泰州的社会组织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在这过程中,由于其领导和成员都来自我国政府行政机关,而被认为不具有公益诉讼的资格。
  其次,社会组织本身志愿失灵,因为,社会组织本身是非营利性的,但是,现在很多社会组织却成了牟取个人私利的经济集团,志愿精神极度缺乏,比如郭美美事件。因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很多资金来源是社会公众的捐助,一旦公众对其失去信任,其便失去了开展社会服务的一部分资金,无疑不会获得长远的发展。
  (3)监督管理不到位
  首先,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作为监督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意识还很薄弱,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普遍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还不够,公众对各类社会组织的服务范围、机构信息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社会组织并没有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特别是财务方面的信息披露机制还不完善、公民缺乏监督的渠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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