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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析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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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析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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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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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 文献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
文献资源共享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文献信息网络内,全部的文献资源均可供特定的图书情报机构、特定的用户或网络内成员分享利用。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成果即人们在氏期的实践中,通过脑力劳动创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和科学的成就。知识成果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非物质性;②创造性;③一定的表现形式;④永存性;⑤性;⑥可保密性。知识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
文献资源共享所涉及到的作品或出版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对于图书馆来说主要涉及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文献资源共享与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统一性表现为:①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和权利进行了充分保护,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去生产日益丰富的智力作品,为文献资源共享创造了物质条件;②由于著作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不承认抄袭、剽窃、假冒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地位,并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制载,保证了作品的创作性和新颖性,又防止知识生产的重复,从而提高了文献资源的质量,减少了数量,节省了、物力和财力;③著作权法保护了者的利益,保护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生活、获取知识的权利,促进了文献资源共享渠道畅通得以蓬勃开展。
由于文献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各具“共享性”和“排斥性”,两者就产生了对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对文献资源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即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此时无条件的共享已成为。作为文献资源共享,当然是前提条件越少越好。因而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如果对著作权过分保护,就会对文献资源共享过度限制,产生消极作用。反之,如果对文献资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要解决“共享性”和“排斥性”的矛盾,必须使文献资源共享行为用来规范和约束,只有全面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才能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更广更深地开展起来。许多国家因此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对作者的专有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影响
图书情报机构文献资源共享的方式很多,如提供借阅、复制、咨询、汇编专题资料、检索服务等。资源共享一方面使信息资源可以迅速方便为广阔空间的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不利影响
对文献收集的影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颁布与完善,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与有关国家签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这样外国的作品在我国也受到了版权的保护。图书情报部门不能象以往那样,为了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外国出版物,而必须花费昂贵的外汇来购买原版书刊。许多公共图书馆没有这个能力,就会造成书刊的残缺不全,失去连续性,进而影响资源共享的服务质量。对文献加工的影响。根据读者的需要,图书情报部门经常编印一些二次、三次文献以及情报信息刊物,这些工作的开展必将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如在编制专题书目索引时,不能直接从享有著作权的国内外其它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以免造成侵权。另外在编制文摘、索引等文献时,应按照著作权的规定,不能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予以收编;对没有该项声明的作品,如选用了则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做无疑是增加了图书情报部门工作的难度。
对文献复制的影响。复制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复制不受份数、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限制,只要你将原作品复制,哪怕是一份也就构成了复制行为;不管你以何种方式或手段复制也构成了复制,无论是向公众传播复制品还是在特定范围内秘密使用复制品,均构成复制行为。这给图书情报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如照相翻拍、静电复印、缩微复制、录音、录像、转录等为资源共享而复制文献的作法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利用缩微技术大量复制,发行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文献资料,或为用户转录、复制本馆收藏的录音录像制品等均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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