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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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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2: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新的法规出台以后,有许多重要的 法律 问题 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讨和理解。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 交通 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提出呢?
对于这个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之日起,有关人士就开始进行了讨论,但时至今日,似乎最终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有各的理解和实践。但无论如果,真理只有一个,不同的做法,说明总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的错误,隐藏着潜在的诉讼失败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老调重弹,再来就此作一探讨。
一、各地的不同理解
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市)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
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市)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
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这是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
第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第五、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交通局。
二、确定复议受理机关的法律依据
这一点非常明确,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实际上,严格地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这一法律条文,从语法上理解是存在一定的歧义的,这也是造成 目前 各地理解不同的主要原因。
我们可以把整句话进行分解,分解如下: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字短语”作主语部分),分别(状语)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向……短语”作状语)申请行政复议(谓语部分)。”
在这个句子中,二个状语很重要,一个是“分别”,另一个是“向……短语”,这是引起歧义的关键。对于这二个状语所构成的句子,第一种理解是认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或组织),可以“分别”从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复议的单位都应该受理。第二种理解是,这个句子中的第一个状语“分别”,指的是对于各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视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而“分别”向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第一种理解中,这三类部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可以任由选择且可以同时选择的;而在第二种理解中,这三类部门却只能从其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共选的。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王月灿/ 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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