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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治理体制模式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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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0: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本文研究了中国公共安全题目的现状、治理、预警和对策,在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已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区域综合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即灾区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提出了改进区域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治理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 公共安全治理 治理体制 突发公共事件 模式
  
  一、公共安全治理概念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治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 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治理”(Civil Defense Manageme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治理被称为“紧急事态治理”(Emergency 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治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预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治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治理分为预防/减除、预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固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治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治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事世界上受自然灾难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难,食品题目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重视公共安全治理题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难;(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治理体制存在的题目
  固然中国在公共安全治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治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分的分散治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同一的专业职能部分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治理,而是沿用 “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分承担。
  1.公共安全治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同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分治理不同的灾难,涉及灾难治理的部分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治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分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分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往往由于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治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治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治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分进行专门治理;纵向上是集中治理,由中心集中同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心政府或部分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难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固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治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难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难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分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分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发布不力,固然各部分都建立了独立的灾难信息治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难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分作用弱化,政府部分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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