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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与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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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信息表露是提升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和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管制能保证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充分与有效。从公***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及信息不对称理论来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进行管制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文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指出,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信息表露管制的法律规范、直接表露相关信息、分析与评价信息表露质量、惩罚信息表露违规行为等路径,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管制。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信息表露 政府管制 理论依据 现实路径
  
  建立有效可行的信息表露机制,进步非营利组织信息的透明度,是提升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和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在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机制中,信息表露首先选择自愿性,这是组织的非营利和公益属性决定的。然而,表露本钱的存在和决策层的激励不足,会导致自愿性表露受阻,为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的利益,监管者的管制成了信息表露的保障。所谓政府管制,就是政府行政机关以强制力为后盾对被管制者活动进行治理和限制。具体到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管制,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对信息表露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惩罚信息表露违规行为等一系列活动。基于此,本文探讨了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及现实路径。
  
  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
  
  (一)公***品理论
  公***品是指一个人对其进行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机会的一类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公***品理论以为,所有消费者对公***品的消费无需付出代价,公***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本钱转嫁给消费者,正是公***品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品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品,由于得不到相应的用度补偿,故他们对满足公***品需求的供给缺乏积极性。公***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不应求,因此,公***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实施管制和保护。
  非营利组织相关信息具有公***品的属性:当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布以后,现实的、潜伏的利益相关者等,均可免费获取相关信息,并享受其带来的相关利益;而且某个用户对信息的使用并不会降低其他用户对其使用的效用。由于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非营利组织的最优选择是少花钱、少表露,缺乏向外部进行充分、有效信息表露的动力。这样就使得非营利组织信息和其他任何公共物品一样,会产生供给不足的现象,从而引起市场失灵。为解决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不充分题目,对其信息表露进行管制是不得不考虑的措施。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进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题目发展起来的。按照现代契约理论,企业被以为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组合,契约的关系人如投资者、治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被假设为理性人,投资者(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治理者(代理人)经营。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产生的一个重要题目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的不一致性,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处于企业外部,并不直接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所以他们很难监视治理者。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治理者没有主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动机,相反的,他们更乐意保持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是不一样的,两者存在着利益冲突。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非营利组织,也可视为一组正式和非正式契约的组合:捐赠者、会员等作为契约的缔结方,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了防止组织内部“偷懒”和“贪污”等行为的发生,外界的资金提供者在与治理层达成的协议中会要求其生产并表露会计等相关信息,尽管这种信息不以净收益等指标为重点。与企业类似,固然原则上应为信息生产直接订立合同,但在实际中往往由于不同缔约方的信息偏好不同,很难达成一致的协议,即使可行,也会因谈判本钱太高而不符合本钱效益原则。因此,政府加强管制,以准则的形式来规范能满足大多数外部信息需求的信息表露行为便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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