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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应征污水类排污费核算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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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09: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体污染物、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和有毒污染物等。
  摘要:由于要具体量化污水类排污费的征收率,一套准确的征收额核算方案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为此,具体基于我国排污费征收条例设计了一种可行的核算方法。具体地,首先提出了基础排污费核算方法,进而结合超标排污费进一步扩展了这种方法。最后,从行业层面和国家层面实际运用该方法计算了应征排污费额,并与实际排污费征收额作对比。
  关键词:污水排污费;核算方法;应征额
  一、引言
  我国当前水污染严重,总体表现为河流、湖泊污染持续严重,地下水污染更加严重。环保部公布《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超过30%的河流和超过50%的地下水不达标,且《2013年中国环境公报》显示污染状况较2012年无明显改观。
  当前,污水排污收费(以下简称排污费)是我国控制和治理水污染最主要的手段。但是当前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排污费没有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未包括全部成本。二是,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三是缺乏对排污者不同表现的激励机制,四是、征收率低下。众多研究表明,污水排污费的征收率偏低是排污收费政策不能起到良好的环境规制作用的重要因素。那么要核算污水排污费征收率,首先就要给出排污费制度框架下的应征排污费核算方法。本文拟就次问题展开讨论。
  二、文献综述
  众多文献表明,我国排污费征收率偏低。例如徐芹选、郑西来等(2010)认为现行的排污费并不能足额征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少缴、欠缴、拖缴现行十分普遍,另外地方保护主义下的行政干预严重,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现行普遍,同时由于排污费公示、稽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一些应该检测检查的排污单位仅仅是走形式,甚至是放任不管,严重影响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蒋开颜、王国清(2008)通过对某区实际调查发现属于该区环保部门征管对象的企业中有石化企业、金属冶炼、造纸、电热气生产和供应、医药制造等类型企业200多户,但环保部门仅对其中17户有排污费征收记录。此外,还有刘忠庆、李淑英(2009),李叶东、李叶春(2009)等众多研究持相同的观点。
  关于应征排污费核算的较少,多是针对某一地区征收率的估算,例如陈用(2007)通过统计核算,报道了2007年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率远远低于全国水平。2007年湖北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机构对湖北省某市环保系统2004-200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市排污费核定额为9638万元,实际收取5271.7万元,征收率为54.1%。另外高树婷(2014)则运用DEA数据包络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区域排污费的征管效率,研究认为监管效率对排污费征收额具有绝对的正向促进作用。
  总之,关于污水排污费的研究形式多种多样,但是缺乏一套基于制度层面的系统的应征额的估算方法,从而难以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征收率。本文第三部分拟给出一套基于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应征排污费核算方法,并与实际征收额作比较,以期为新实施的污水排污费政策提供若干建议。之所以选择2003年的颁布的文件,是因为2003-2014年一直是按照该《办法》实施。
  三、排污费应征额核算方法
  3.1 基础排污费核算方法
  基础排污费核算是指不考虑超标排污费情况下的应征排污费核算方法。
  对于具有排污功能的系统Ui的污水类排污费计算方法如下:
  《办法》中给出了j类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PEVj。则Ui中排放量为PQij的j类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为:
  PENij=PQijPEVj
  (1)
  根据《办法》对污水排污费做出以下规定污水的排污费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所以,需要对Ui中各种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从大到小降序排列为污染物1、污染物2、污染物j,,然后通过计算前三项最大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另外,《办法》中还规定: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进一步地,可计算出Ui中污染物应征费用PSFij。
  PSFi=3j=1PENijP0(2)
  假设单元Ui的征收效率为Ri,实际征收排污费为PEFi。则对于核算单元Ui的征收效率为Ei计算式子如下:
  Ei=PEFiPSFi100%(3)
  3.2 超标排污费征收率核算
  首先核算单个企业的超标排污费。对于超标排污费,《办法》指出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本文超标排污费核算方法如下:
  核算单元Ui,污水排放量为Vi,特定的s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可以认为是:
  is=PQijVi(4)
  同样《办法》中给出了某行业s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标准*s,如果is
  SymbolcB@ *s,则不认为是超标。如果is*s,则要对s类污染物征收超标排污费。
  如果第s类污染物不属于前三项计费因子,也即按照污染当量数由高到低排列的污染物序号s3,则
  PSFi=3j=1PENijP0+PENis2P0(5)
  如果第j类污染物属于前三项计费因子,也即s3,则
  PSFi=3j=1PENijP0+PENisP0(6)
  再次核算行业最小超标排污费对于某一个特定的行业,如果该行业j类污染物中s类污染物浓度超标,也即is*s。可能是该行业若干企业超标,或者该行业所有企业都超标。在这里考虑极大值与极小值情况。
  假设I行业中,对于特定s类污染物,只有一个企业超标。那么其他所有企业都正常收费,只对该特定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此时只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量计征排污费:
  S类污染物超标排放量为:
  PSQis=PQis-*sVi(7)
  最小超标排污费为
  PSSFi,min=s=1PSQisPEVs2P0(8)
  同样,最大超标排污费核算方法如下:
  假设I行业中,对于特定s类污染物,I行业中所有企业都超标,此时对所有s类污染物征收超标排污费。
  PSSFi,max=s=1PQisPEVs2P0(10)
  四、基于应征额的估算与检验――以2010年为例
  由于征收排污费是对单个企业的进行的,也即i是以企业为单位的,而关于单个企业的统计数据,不可能全部提供。考虑到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位居前三位的种类基本相同的优点,同时我国也给出了污染物的行业排污标准*j,这是分行业核算排污费的两个有利之处。以i为每一个行业,以2010年为例,借助(1)-(10)式,进一步介绍本文分行业应征污水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4.1 计算每一行业的不同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PENij
  2010年39种不同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量PQij如下表所示:
  注:数据来自2011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代表当年统计数据缺失,由于缺失量一般较少,不统计不会影响本方法的核算结果,本文在计算时一律按照0处理。由于篇幅有限,省略了其他采矿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33种行业(下同)。
  进一步,我国环境统计数据中主要给出了汞、镉、六价铬、铅、砷、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和氨氮等10种污染物的分行业统计量。根据式(1)计算了2010年39种不同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污染当量数PENij:
  通过上表可以初步看出,2010年全年累计应征超标排污费最小值为238766.3万元,最大值为282028.6万元。初步估计实际应征超标排污费在2.3至2.8亿元之间。
  另外,2010年应征排污费最多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这也直接说明这三类行业的超标排放量严重。进一步地,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超标排污费所占比重最大,这说明该三类行业超标排放率比较严重。
  4.3 加总求和,计算年度排污费应征额
  将以上所有行业排污费加总求和,计算了2010年全国不考虑超标排污费应征额为284450.4万元,在考虑超标排污费条件下,最小应征额为523725.2万元,最大应征额为554562.5万元。相应地,运用同样方法核算了2004―2009年的全国排污费应征额。同时根据历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得到了2004―2009年的排污费实际征收额,绘制成折线图,如图1。
  图1 2004-2010年排污费征收情况
  五、结语
  根据《办法》的内容,本文设计一种切实可行的核算污水排污费应征额的方法。基于此种方法,具体计算了2004-2010年排污费的应征额。从图1可以看出,排污费征收现状的确不容乐观,应征排污费和实际征收排污费之间存在较大的缺口。因此,在未来加强排污费征收效率就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王金南,龙凤等.排污费标准调整与排污收费制度改革方向[J].环境保护,2014,(10):3739.
  [2]徐芹选,郑西来,丁辉.我国排污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二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4.
  [3]蒋开颜,王国清.利用外部数据开展排污费征收计算机审计实践[J].审计月刊,2008,(08):1819.
  [4]陈勇.我省排污费征收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N].湖北日报,2007312:002.
  [5]牟发兵,李林森,梅玉霞.从排污费管理谈对地方政府失灵领域的财政监督[J].财政监督,2008,(05):4041.
  [6]马中.中国水价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11(1):119120.
  [7]曾文慧.流域越界污染规制:对中国跨省水污染的实证研究[J].经济学季刊,2008,(7):447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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