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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论日本町人和中国儒商伦理思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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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1: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日本町人;中国儒商;伦理思想
  论文摘要:日本町人与中国儒商所处的历史时期相近,虽然各自伦理思想都具有儒家文化的背景,但是由于价值观、道德意识等方面的异同,因而导致其各自伦理思想的差异性也较大,对二者的伦理思想等进行深入比较,有助于更加准确的理解二者伦理思想之异同。
日本町人是指自中世纪初期至明治维新以前,居住于城市的手工业者和商人,町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5%一6%,人数约50万左右。町人与武士和农民一样,身份上是固定的,不可自由改变。正因为如此町人才形成了一股力量,而且产生了很多鼓吹町人伦理思想的著作,并逐步形成了伦理思想体系。从而在日本由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儒商是指有文化教养的,以儒家理念为指导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商人。在中国历史上,儒商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士、农、工、商四民之中,儒为四民只首,而商为四民之末,儒与商有天壤之别。由于封建当权者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商人备受贬抑,直到明末清初资本主义已经萌芽,这种传统的儒家伦理对商人的贬抑才有了很大的改观。“弃儒从贾”蔚然成风,至此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儒商。
  1、町人与儒商对“仁”的理解   http://
在日本的德川幕府时期,对商人有一种偏见,“商社性恶论”。这种偏见也是对商人社会低下的卑视。为此,町人哲学家石田梅岩主张商人之道为仁。他说:不知商人之道者,则贪婪亡家。若知商人之道者,则应离欲心,勉仁心。此乃是学问之德。梅岩提倡商人要离“欲心”,行“仁心”,把“仁”作为商人必备之德。这种思想还是对职业的“行”无贵贱观点的发挥。梅岩把商人作为“市井之臣”
来辅助君治理天下,商人在社会机能运转中,具有士农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商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要以行“仁”为道,梅岩特意在“月会”上,以“行仁为本”这一题目,教导他的门人弟子说:我儒以仁爱万物,不杀无益之物。一家有仁,则一国兴仁。尧舜率天下以仁,则民从之。作人处事应以仁为本。梅岩从儒家观点出发,认为只有行“仁”道,才能治家、治国。
商人作为“市井之臣”,对社会起应有的作用,也必须以行“仁”为本。“仁”字是儒家文化的核心与精髓,在造就了明清晋商企业及其领军人物自强不息与民胞物与、厚德载物的优良品格与作风。“力行近乎仁”,晋商的创业者们在商业领域辛勤耕耘,凭着顽强的毅力、不屈的精神,坚毅拼搏,勤苦创业,节俭持家,积累商业财富,历经数代人、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终于成就了一个个财力雄厚的晋商企业。成功的晋商们力戒为富不仁,坚持“仁厚”之道,如:著名的乔家大院历代主人几乎个个乐善好施,关心公益,据光绪八年《祁县志》记载:光绪三年,山西大旱灾,赤地千里,寸草不生,饿死数百万,乔家大东家乔致庸在家乡出巨资贩灾,设立粥棚,救济灾民,救民甚众,受到褒奖;其子乔景俨执掌家业时,慷慨为家乡捐资兴修水利工程,资助祁县中学堂和太原私立光华女子学院创立,向穷人施舍医药等,深得时人赞誉。秉持“仁”道的晋商用自己的“仁”行树起了明清山西企业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自然也就赢得了数不尽的有形资产和巨大的无形财富。   http://
如明正德年间,安庆潜山、桐城一带发生灾荒,粮价暴涨。休宁粮商汪平山并“不困人于厄”,将自己蓄储的谷粟,“悉贷诸贫,不责其息,远近德之”。清代休宁人吴鹏翔,侨寓汉阳,时值汉阳饥谨,“鹏翔适运川米数万石至,计之可获利数倍”,但吴鹏翔为救人于水火之中,“悉减值平巢,民赖以安”。为此,“自大吏至郡县咸与嘉奖”。清代歇县商人吴柄也是以“仁心”经商的典型。他“平生仁心为质,视人之急如己,力所可为即默任其劳,事成而人不知其德。其或有形格势阻,辄食为之不宁”。儒商的伦理思想中“义”是经营立足的根本,“信”是经营兴旺的标志,而“仁”则是儒商经营理念的中心范畴。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认为,所谓“仁”就是“仁者爱人”。这有两层含义,一是爱亲,“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即爱血缘之亲;二是爱亲情以外的他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爱人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而要实现仁的要求,就应由近及远地爱人,由爱血缘之亲,推及到非血缘之亲的他人。实现仁的途径,孔子认为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的“仁者爱人”的伦理道德思想被后来的儒商嫁接到经营管理领域,以“爱人”为出发点,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形成了以“仁”为中心的儒商经营理念。致使儒商在经商过程中着意塑造商家的仁慈形象,如参与娠灾、乐善好施等,培养“洁身自好”“人品端正”的素质以树立商家的良好名声和仁者风范。   http://
  2、町人与儒商对“义利”的理解
町人的“义利观”思想的主要倡导者中井竹山,竹山所主张“利即义”的伦理思想中,其“利”是指“上下共利”,其“义”也是指“上下共利”。无论是庶民只为自己的“利”,还是幕藩统治者只为自己的“利”,都只能称为“私利”,而不能称之为“义’,尤其执掌政权的统治阶级,只有做到“上下共利”才是“义”。竹山这种将“上下共利”视为“义”,而否定历来官方以所谓“公利”为“义”的思想,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它打破了此前将农工商之“利”视为“私”而将幕藩官方之“利”视为“公”的统治阶级伦理观,为建立以庶民大众为“公”、以庶民大众之利为“义”的价值伦理,提供了理性主义的理论依据。
在儒家伦理思想中的义利观,是一种把义、利对立起来的义利观。孔子强调“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荀子明确提出“先义后利”,“重义轻利”“以义制利”。“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的观念就是在这种思想的背景下人们商人的看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儒商义利观在强调义、利对立的前提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义、利的统一性,并且认为主张重义轻利,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不合理性。从这一点来看,儒商的的义利观,相对儒家传统的统义利观来说,有其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http://
随后在商品经济活动的应用过程中造就了儒商“义利兼顾”的商业伦理思想。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儒商是崇尚儒家伦理的“义利兼顾”的商人的典型。儒商在追求“利”的过程中,以“义为准绳”,“以义取利”、“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而决不能“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儒商的义利观是一种把“义和利”统一起来的义利观。在一些儒商的传记中,有不少一边求利,一边行仁义的富商大贾。他们在经商过程中能够自觉的做到是义利兼顾、义利兼得。儒商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所关注的不仅是其商业活动是否可以获利,而且还有其行为是否能够具有道德上的正值意义。以义统利,义以生利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而中国儒商的“诚信”状况,处于不同时期的学者对此有各自不同的估价。但“诚信”确为近世儒商重要伦理。驰骋商界几百年的晋商和徽商,也都具有诚信的特征。徽商大都奉行“待人接物,诚实不欺”。以“诚信”作为重要的商业经营理念,在商业交往过程中,由于“诚信”能降低交易成本,并促成了儒商的事业成功,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因而在明末清初的儒商群体中对“诚信”认识和理解的历史进步性应给予充分肯定。在儒商“诚信”道德选择背后,实在也埋伏着物质利益驱动。康海在《扶风首宾樊翁墓志铭》中记商人樊现语云:“贸易之际,人以欺为计,予不以欺为计,故吾日益而彼日损。谁谓天道难信哉!”对‘旧益”的预期,使儒商选择了“不欺”和“诚信”;而“日益”的效果,又进一步强化了“诚信”意识。为了强调“诚信”合理性和神圣性,又进而将之“天道”本体化,上升到根本性伦理的高度。经济行为的相应文化支撑,道德支持只是其中之一,“诚信”又只为道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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