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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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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1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歧义是指语句有两歧或多歧意义,可同时形成两种或多种可能解释的一种语言现象。比如,“我们要文件”这句话,就有三种理解:一是我们打算学习一下文件;一是我们索要供学习的文件;一是我们应当学习一下文件。
对于语言而言,歧义本是一种正常现象,难以简单地说好与不好,更不能一概视为语病,全面禁绝。在一些文体中歧义甚至被作者有意识地加以运用,如在相声作品中,歧义就常被用来制造包袱。一些日常口语交际、书面交际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修辞格,如“双关”之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作在积极地“歧义”。但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歧义现象确实有害。这在主要用于事务处理的应用文体中,特别是公文中,其危害的程度尤深。
公文的语言是一种非常讲究精确性的语言,因为公文的使用目的就是要使对方接受作者的,而且是对对方行为的强制性影响。要使这种影响有效,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使意思的表达高度精确,每一个词,特别是每一个句子必须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对方“见仁见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图去行事。从这样的意义上,歧义对公文当然就是百分百地有害。能对这一点提供证明的实际例证举不胜举。据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战败局面早定的日本之所以挨了两颗原子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之一,就与日本政府针对“波茨坦公告”发表的声明中存在歧义有一定关联。日本政府称自己对“公告”的态度是“默殺”。 “默殺”这个词在日语中是多解的,可以理解为“不予理睬”,也可以理解为“暂不作评论”,声明没有对此作出限定。如此,美国自然可以作第一种理解,也当然可以用“任何战争手段”,包括用原子弹了结战争。在日常生活中,公文中的歧义,同样不断给人们带来麻烦,诸如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范围写作:“包括家用电器、床具、卧具等各种生活资料”;在政策规范中将惩戒规定写作:“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等带歧义的表述,就经常把公文作者“等”到被动局面中,甚至“等”到自己的利益白白遭受损失的境地;经常使公文作者的真实意图令人费解,甚至使作者尴尬地被认作“只打击少数,对多数则……”。  
歧义对公文是有害的,是撰写者所不需要但又往往在无意之中造成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公文中的歧义呢?笔者认为,克服歧义的并不复杂,有针对性地对句子成份予以调整,创造必要的语言环境等做法都十分有效,困难的和起关键作用的是要能发现歧义的存在。为此,我们必须了解歧义的发生,对歧义保持警惕。
一般情况下,当公文中出现选词不当,词序失当,滥用省略,错用数量词,语句中有词性不明的成份,语句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语调附加的语义不能被准确读出,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词组的有效限定修饰,错用标点符号,滥用修辞格等现象时,都会形成歧义。
(一)选词不当,造成对概念的歧解,引起歧义。
与歧义出现有关的选词不当,主要表现为滥用方言词、口语词和土俗俚语,使用不规范的简称,误用褒贬词语等。
我国的当代公文在文体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汉语的书面形式(即白话文)作为标准的符号系统,除极特殊情况外,禁绝使用未列入普通话规范的方言词、口语词和通俗俚语。如果我们在撰写公文时不懂得,或者不尊重这一规律,滥用这些词语,就经常因此而使公文出现歧义。因为这些词语不仅应用范围窄,词义不为多数人所理解,而且往往与普通话中的规范词形同义异。如长沙话中的“蚊子”还兼指“苍蝇”在内;吴、粤方言和客家方言中的“脚”相当于普通话中的“腿”;口语词中的“咬耳朵”除了有普通话书面词语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还可以表示窃窃私语。如果我们在公文中随意使用这类词语,当然难免使阅文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的本意就会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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