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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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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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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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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跨境电子商务低风险高利润的优势获得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和信赖。电子商务所具备的虚拟化,无国界,无纸化等特点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以尚未纳入海关登记的B2C跨境交易作为研究重点,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文章第一部分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提出作者的建议和构想,第四部分是对全文进行的总结。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税收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这种贸易形式已经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本文的研究重点就是这些尚未纳入海关登记的B2C跨境交易。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现状介绍
其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快。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跨境网络零售交易额在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占比,从2008年的0.01339%-上升为2013年的0.288%,增长了21.5倍。
其二,税收流失现象严重。据统计,2012年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额达990亿元。跨境电子商务与普通电子商务相比,具有税收管辖权不确定,关税增值税双重征收的特点,故作者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现象将更为严重。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规落后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目前是严格按照《海关法》来实施征税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准许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但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业态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未涵盖,法律的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以征税对象的界定为例,我国《海关法》虽然对货物与物品,货物与样品、广告品的征税方法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有着本质区别,使得很多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国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上的空白,逃避海关手续与相关税负。他们具体的做法是将货物化整为零,分割成单件物品,通过物流公司转交给客户,将货物变成物品或者将货物变成货样和广告品,利用货物与物品,货样,广告品的税负差别,最终实现逃避税款的目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困难
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
(三)交易界定困难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货物进出口为主,增值税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税种,交易价格也就成了征税的重要依据。跨境电子商务实现了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直接联系,中间环节大大减少。交易主体往往在一瞬间完成货款支付,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留下任何书面依据。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管商品真正的交易价格,给增值税的征收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征税手段难以确定
小额电子商务交易支付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收到货物时,交易就算正式结束。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主动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没有所谓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整个征收链条的不完整性导致难以确定合理的征税手段。
三、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纳税政策
(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税收对象的界定。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实体法。贸易活动一旦缺少了法律法规的监管,便容易出现投机走私等现象。我国应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的法规,明确地对税收要素进行规定,如纳税人,纳税对象等。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一片空白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地区的经验。以英国为例,英国税法明确地提出了邮寄商品和邮寄礼品的概念,将关税和增值税征收分为B2B,B2C,C2C三种情况。法律法规的明确将在很大程度上打击逃税避税的现象。
(2)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针对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的情况,我国可采用的思路如下:1)要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外设置常设机构。这主要是针对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设置海外常设机构之后,我国便拥有了对该企业在海外购买行为的征税权力。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置虚拟海外常设机构。中小型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具备设置实体海外常设机构的能力,便可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电子手段来维持境外的交易,我国与对方国家进行虚拟海外常设机构官方认证,从而达到对海外进口税收的征管效果。3)预提税政策。税务机关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年的贸易额为基础再加上合理的推断,预测本年将发生的贸易额,在年初先预提税收,年末再结算。
(二)完善监管政策,实行票据电子化
上文提到的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界定困难的根本原因是缺少界定交易的依据。作者看来,实行票据电子化政策首先是实现电子发票系统,每一单交易完成之后税务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报备;其次是交易流程管理,将交易分为几个步骤,每个步骤完成后将自动生成交易明细单,并反馈到税收部门,以便于规范海外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出于对系统稳定性考虑,每笔交易的税收完成之后,税收部门的交易流程记录自动清零。
(三)实行税收机构改革,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在网络转账越来越便捷的今天,跨境电子商务利用虚拟网络交易的特性可以方便逃避海关的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税务机关应该在既有部门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电商税收管理部门,加强税收信息化的建设。我们应该考虑在发展集成个人信息的海关数据系统同时,积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监管平台,鼓励企业及个人网购时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完税行为。
(四)做好过渡期措施,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管控
跨境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快速发展,使得出口企业能够避开较为严峻的贸易摩擦。虽说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高速的发展必然带来激烈的竞争。一旦立即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实现法律上的规范,势必造成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额的缩水,并且会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心,跨境电子商务将进入不容乐观的处境。在国家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并不乐观的今天,政府应该借鉴营改增的做法,先推出试点地区,然后再逐步在全国大范围内展开,做好过渡期措施,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管控。
四、结论
跨境电子商务出现时间短,发展速度快,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目前,海关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管理制度尚不完整,学术方面的相关研究也处于初级阶段。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是走向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合理合法化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张滨,刘小军,陶章,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现状及运作模式[J].中国流通经济,2015(1):51-56.
[2] 谌楠,刘罡.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不同规模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流通经济,2014(8):55-62.
[3] 冯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监管问题的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15(9):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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