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笔者通过对中央直属审计发现,企业以银行借款或银行担保形式,大量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这种过度扩张已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负债指标也随之攀高,造成企业负债风险加大。尤其是在目前的危机大环境下,更加引起我们的重视。
例如,在对A、B两集团公司审计中,发现其在经营中过于强调“企业做大做强”,而对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等情况重视不够。表现在投资总规模已大大超出企业自身净资产规模的情况下,以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对外股权投资。虽然加快了资本扩张速度,壮大了资产规模,但由于预期收益率均低于国内银行业同期平均利率水平,使得企业负债风险也相应大大提高了。这种高额的财务费用给企业的资金链带来很大考验。
一、企业投资规模与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不相适应,负债投资情况突出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资本性投资。审计发现,公司在扩大企业规模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规模已超出企业净资产,利用负债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形成受托经营责任与应承担的责任不对等。
例如:
A公司截至2007年末净资产为147.11亿元,股权投资余额169.61亿元,超出公司净资产22.5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占80.4%、其他负债占19.6%。至2008年末,公司净资产为169.59亿元,股权投资余额已达195.78亿元,超过公司净资产26.19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和企业债券占81.1%、其他负债占18.9%。
B公司截至2007年末净资产13.88亿元,股权投资余额18.01亿元,超过公司净资产4.13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占71.43%、其他负债占28.57%。至2008年末,公司净资产为13.64亿元,股权投资余额18.36亿元,超过净资产4.72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占89.66%、其他负债占10.34%。
以上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均为银行信贷资金,按照《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和新颁布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投资行为均不符合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