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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题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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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21: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进步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给传统的税收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题目,我们应该鉴戒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治理。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政策
  国际互连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制及其治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必然与税收发生联系,并对传统的税收政策及税收治理带来一系列影响,比如:电子商务以网络载体进行交易难以监控、身份确认变得困难、动摇了凭证审计的基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贸易中介作用弱化、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用度很难稽核、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广告收进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等等,总结如下: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影响
  
  我国现行税法基本上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伴随企业通过网络贸易避税现象的逐渐增多,税法本身应具有的公平、效率等原则正一步一步受到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题目。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进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课税对象的确认题目。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进、劳务提供收进及特许权使用收进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分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3.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的认证题目。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境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会计数据处理的不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企业会计则是通过税务部分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轻易与普遍。
  4.适应电子商务的税种题目。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的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应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5.税款的征收方式题目。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特别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贸易服务软件答应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无纸化的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由于现行税收的征收治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这些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躲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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