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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子商务是知识经济时代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给企业提供更多商机的同时,也因其本身具有的交易虚拟化、跨时空、高活动性的特点对地方税制及税收征管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产生了很多新的题目。因此,应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及税收征管方面采取相关措施,使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q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脚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目前,对电子商务尚无同一的定义,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目前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活动。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商品流通领域的。但是,在技术不断进步,观念体制不断转变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渗透到十分广阔的业务领域,如各种类型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企业,出版、医疗、旅游、运输、金融服务等行业。最近10年,电子商务得到令人震动的发展,根据“2007中国互联网市场年会”最新统计数字,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
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进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1. 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国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直接面向大量的消费者或受让者,使纳税人的认定存在极大困难,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中国营业税的课税地点是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电子商务中远程劳务的提供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如企业根本没有派员工出差到客户所在地,而是通过网络向境内外的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这种情况下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显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应界定劳务提供地还是劳务消费地。
2. 所得税。中国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国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居民则就其境内外所得全部征税。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开展的,这使得对所得来源地难以认定。另外,在中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在网络贸易中,营业所得、特许权收进、劳务报酬等所得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在网上传输的数字化信息中,税务机关难于划分互联网贸易所得的性质,这将导致所得税适用的不同,引发新的避税行为。
3. 印花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交易行为的签约活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上实现,由此产生电子合同。而对电子合同是否应税凭证,中国的印花税条例未做规定。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商、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特别是在线交易,客户直接由网上下载数字化商品,根本不需要书写任何应税凭证,如同传统交易中以现金方式交易一样,税务机关难以把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何况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更改、隐匿。因此,税务当局很难查证真实交易额,其结果必然会使大量的印花税流失。
(二)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有着巨大的差异,现行征管制度的很多方面都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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