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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于非零和博弈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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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于非零和博弈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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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1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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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零和博弈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策略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家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而且也冲击着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跨境电商作为新的贸易方式,因其碎片化运作、匿名性、缺乏事前监督以及不诚实申报等各种因素,使得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剧增.多数跨境电商个人或经营者不具备报检经营资质,如果按照一般货物监管模式设置报检批和抽查率,手续繁杂、费用高,整个检验周期可能让消费者逐渐失去耐心,检验检疫现场监管人员亦不堪重负,通关成本显著上升问题将更加突出.此外,检验检疫标准门槛难以跨越,进口商品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而跨境电商涉及世界各国门类繁多的商品,很多商品的国内外标准不一致将导致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无法有效开展.以上海口岸为例,有十几家企业经营跨境电商贸易,主要商品为食品、化妆品和母婴用品等日常用品,种类超过十万种.在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沿用传统管理模式来完成跨境电商监管工作.目前,跨境电商监管方案概括为:在假定商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实施跨境电商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追溯的电子化闭环监管方式,而事中监管是检验企业是否合法诚实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在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事中监管阶段的行政资源分配有效性问题和监管策略选择问题是研究重点.
最早尝试利用博弈理论来构建监管策略模型的是DRESHER[1],其原始模型主要研究了监管人与被检验人之间的零和博弈问题.MASCHLER[2]优化了监管博弈模型,并对监管领域的博弈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HOHZAKI[3]讨论了海关与走私者之间的多阶段博弈模型,主要研究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完美信息博弈,通过计算、评估信息价值获得了贝叶斯均衡.DEQUIEDT等[4]研究了装船前的检验问题,构建了基于不完全信息的三方博弈模型,提出了海关和专业检验机构作为参与博弈的两方共同监管企业的管理机制.AVENHAUS等[5]运用连续博弈模型将两种类型的错误嵌入检验中,并分析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效检验问题.该研究派生了平衡检验策略以及检验者、被检验者的临时检查成本的闭合模式,还检验了过度的虚假警报成本引发的饱和平衡,并提出了相应的避免程序.AVENHAUS等[6]讨论了一个监管国家与两个被监管国家的非零和单一博弈模型,分析了监管国家采取有效的方式分配检验资源,被监管国家用自己的方式作出合法或非法行为来追求利益的问题.此后,HOHZAKI[7]对此模型进行了扩展,针对监管资源的分配策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拓展了多个被监管者的博弈关系,利用概率估计寻找监管工作的最优分配,获得了在多个被监管国家分配监管人员的最优计划.DEUTSCH等[8]研究了一对多监管机制的博弈模型,提供了一种可计算的方式来求解各种情况下的纳什均衡并证明其求解情况.
国内学者[911]主要应用博弈理论模型研究海关通关管理和内部管理优化方面的问题.在监管博弈方面,樊李方[12]分析了现实条件下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口产品电子监管、绿色贸易壁垒等3大类检验检疫工作与博弈论的关联性问题.
目前关于行政管理的博弈研究一般为双方博弈,主要研究管理流程优化问题,在实际行政管理实践活动中,博弈对象一般不仅限于双方,一方对多方的博弈问题更具有普遍性.本文构建的监管策略博弈模型是进化的非合作博弈模型,适用于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同时监管多个对象的工作场景.该模型能够帮助检验检疫局把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集中分配给重点监管对象,解决了检验检疫局监管多个跨境电商的行政资源分配问题.在不同的行政监管资源配置条件下,综合运用该博弈模型推导出合适的行政监管资源分配方案,能够有效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针对性.
1监管流程描述和理论假设
跨境电商货物口岸监管涉及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两方面.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分为进出口企业(即货主)、报关(报检)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分为海关、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监管流程一般可以分为:企业申报、单证审核、货物查验和货物放行等4个模块,其中涉及申报企业报检员、检验检疫局单证审核人员和货物查验人员等.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又可分为3个不同阶段:(1)事前备案阶段.跨境电商事先将拟销售的商品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对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注册或备案管理,将质量信息转变为企业信用数据,建立黑名单制度,负面清单内商品将被禁止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销售.(2)事中监管阶段.货物到港后(或从货物跨境运输开始),进出口企业准备好货物信息及相关申报材料,委托口岸代理公司进行先报检后报关的申报工作.口岸监管部门受理报检、报关后,分别将信息反馈至企业,同时通过各自的业务系统将信息传递至各自的查验部门.施检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方案和货物属性,依据相关检验标准完成各自的查验工作后,货物通关放行.(3)事后追溯阶段.依照监管追溯平台的流通数据跟踪放行商品的后续使用情况,避免二次销售.对监督抽查计划中查验不合格或者消费者投诉有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商品,进行追溯召回.跨境电商事中监管阶段的监管流程见图1.
目前,跨境货物数据还没有全部实现运输企业、报检企业等部门间自动化传输和共享,从而造成政府监管部门与报检单位、码头货站、收货人等监管对象的信息不对称.在生产中,监管对象可能会评估政策规定、通关流程和货物实际情况而瞒报以获取最大利益,这构成了博弈行为的基本条件.一般认为口岸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两组信息不对称:一是口岸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申报信息真实性掌握不对称;二是监管对象对政策规定理解不透彻,对执法依据理解不全面,造成监管对象对口岸监管机构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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