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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商务系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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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商务系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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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0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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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以来,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欢欣鼓舞地回顾、分享和刷新着十年来、各自在支付宝上的账单记录,大家不妨来看看小编推送的电子商务系统毕业论文,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电子商务系统毕业论文【一】 随着2011年1月21日微信的正式上线,其发展趋势如破堤洪水不可阻挡,截止2015年上半年,微信注册用户已达8亿,月活跃用户高达6.5亿,微信支付用户超过4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微信用户平均年龄为26岁,他们拥有很大消费潜力。同时微信开发团队正在使微信平台功能多样化。
目前微商的定义尚不明确。一般而言,微商是指利用微信、QQ、微博等移动性社交工具作为平台来开拓市场,开展销售活动以实现销售目标或进行分销的组织或个人。微商好友的朋友圈不断被商品消息、成功交易记录截屏和买家秀刷屏,他们为亲朋好友详细介绍产品并达成交易、并且发展下级代理赚取加盟费等。微商的迅猛成长带来了传统电商界的震荡,是对传统电子商务的一场革新。
一、微商的起源与发展
1.微商的起源
2007年,正值Twitter发展的高峰期,看到商机的饭否网将Twitter更名为微博引入国内,实现了国内“微时代”由零到一的转变。2009年国内SwlsEn团队开发出了随心微博。2009年8月14新浪微博开始内测,9月25日,新浪微博正式面向公众开放。2010年5月1日不甘落后的腾讯公司依附QQ用户资源推出了腾讯微博。到了2011年腾讯公司凭借独有的用户资源,整合手机号、QQ号和微信号为一推出更便利的“微信”,中国的“微时代”被推向新高度。国内互联网由从前的缓慢到如今的飞速发展,以及WEB3.0时代的到来、移动端APP的迅猛发展,把人们从电视机前带到电脑前,又到掌中的手机。在拥有8亿用户的微信平台上,人们聊天、分享生活中的趣事,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价值交换,一系列的基于微信的商业活动由此开始。
2.微商的兴起
微商崛起于2013年,发源于广州,以零门槛、低投入、高回报的优势瞬间蔓延至浙江、江苏等沿海区域。微商起源于一些人在朋友圈中晒豪车、昂贵包包、高档化妆品等各种奢侈品的照出国留学网片,一些敏感的商人嗅到了商业的气息,凭借自身渠道优势在朋友圈中进行代购。由于奢侈品昂贵的价格是收入一般的人群消费不起的,导致了其市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狭窄性,为了满足收入一般但对奢侈品有虚荣心的人,高仿产品开始被营销,朋友圈中的市场被金钱的诱惑瞬间扩大。
各种商机出现在朋友圈中,卖的产品转变为面膜、保健品、化妆品等高消耗又暴利的产品。那些最先尝到甜头的微信卖家变成各种无名新建小品牌化妆品的区代理,他们利用发展下级代理赚的盆满钵满。下级代理复制发展代理的模式赚钱,强大的代理网络模式由此形成。在微商毫无节制疯长一段时候后,微信官方平台对朋友圈买卖进行严格的整顿,微信卖家开始收敛,微商发展步伐放缓,开始有专业团队对微商长远发展指定计划,微商将朝着规范合理的方向前进。
3.微商的现状
微商由从前的小和散逐渐转变成大品牌的强势入驻,其背后是移动社交性电商的兴起和商业模式的升级。
2014年以来,京东、超市发等线上、线下巨头开始强势入驻微信生态圈。2014年8月富贵鸟、奥康等传统鞋服品牌开通微信分销渠道。2014年10月由京东和腾讯背书的拍拍微店正式上线,并面向全国公开招募微商合作伙伴。2015年1月和2月,大型传统超市永辉超市和超市发相继上线。2015年以来海鸥、中粮、杜蕾斯、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一大批大厂商大品牌不断搭建和稳固自己微商城,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推广策投入到微信营销上。
在微商迅速发展的同时,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和规范也得到了加强。2015年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则》,若发现朋友圈中出现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欺诈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的行为,为维护微信朋友圈健康生态秩序,更好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良好的用户体验,将依照《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对此类账号进行永久封号。
二、微商的优势
1.更灵活的移动营销平台
微信首先作为一个移动社交平台,本质上这是一个社交通信性质的平台,它拥有移动便捷的优势。线上企业通过这个平台对粉丝实现销售引导及时快速的将产品和服务信息发送给粉丝,并且达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营销周期。
2.电商购物的新优势
在大数据时代下,未来的零售和销售方式其模式一定是全渠道的,企业必须为用户提供随时随地的便利购物方式。在微信平台上,用户在玩微信的时候,忽然有购买物品的想法,用户不必退出微信,只需关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就能快速的在微信店铺、商城中完成订单。这就避免了用户下载多个企业的APP、耗费手机流量、占用手机内存等弊端。
3.微商O2O营销模式的完美闭环
对很多线下实体企业来讲,在微信上开通店铺或商城就是开通了微信的O2O模式,顺利打通线上线下的互通性,让线上和线下完美结合在一起。例如,一些蛋糕店、花店、健身房等行业,用户只需在企业平台中选择服务或者产品,然后付款,即可在线下进行完美的体验。而且这种体验在某种程度上为粉丝带来更多的优惠和利益。另外,微商O2O模式,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黏住用户,让用户体验到便利快捷的良好服务。
4.精准营销
微信在沟通上具有很大的便利性,运行微信消耗的数据流量很小,微信营销也成为继电子邮件和短信之后的最便利方式。商家为了增加粉丝数量和订单量,只需要在微信平台上为粉丝推送更多诱惑性信息、促销方式等。企业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后台观测到粉丝的属性、所在位置、浏览的信息等等,有了这些信息,企业就可以对粉丝分组,在推送消息时就更具有针对性。
5.节省营销成本
微商的营销成本低廉。微信只需要一个公众平台,接入第三方软件,搭建一个商城,就可自动将产品录入。另外,只要有手机,微商就能随时随地在朋友圈里发布消息,只需要简单的话语并配上几张精美的照片并邀请好友进行转发,短时间内商品消息就能获取相当的转发量和阅读量。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使用互联网、万维网和手机应用程序完成的在线交易活动。尽管网络和网页两个词经常互换使用,其实他们是完全不同的。互联网是电脑网络下的全球化网络,而网页是互联网最流行的服务之一,它使得用户得以接触到数十亿的网址。电子交易包括介由数字技术实现的所有交易。电子商务交易包括超越组织和个人界限的为换取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
2.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最近几年,国内电子商务正值发展旺盛期,交易金额屡次突破新高,同时,电子商务延伸至各相关领域并深化发展,支撑电子商务的体系更加规范和完整,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在稳步增强。线上交易正在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很多依靠网络平台发展壮大的品牌开始开设实体店。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入规模化,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报告,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63万亿元,同比增长30.4%。其中B2B交易额达到5.8万亿元,同比增长28.8%,网络零售规模达到1.61万亿,同比增长48.7%。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对相关产业链产生带动效应。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6月,中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营收规模为1119.5亿元,超过255万人就业于电子商务服务型企业,大约1835万人就业于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企业。随着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政策的落地,促进了更多企业搭上电子商务的快车,直接刺激了行业直接从业及简介从业人数增长。从市场的稳定增速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进入稳定发展的成熟期。
四、微商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1.促进网络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近年来微商的发展日新月异,同时它还带动了整个网络经济的飞快发展,它的存在充分实现了信息共享,能利用传输信息的快速渠道向消费者传播商品信息。因为它还可以让买方咨询具体的产品情况和产品细节,所以这一特点大大弥补了以往电子商务的缺陷,并且加快了移动端网络经济的发展。鉴于目前很多人还在为微信上五花八门的产品广告及微商服务产生怀疑,所以商家如果想要注册微信公众号的话,还必须去申请实名的官方认证,这样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的担忧同时保证了微信服务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所以整体来说微商的产生顺应了当今人们快节奏的生活规律,更造就了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是科技的产物更是时代的产物。
2.销售范围狭窄、存在虚假信息抑制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微商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微商销售的产品主要是快速消费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化妆品、保健品、服装最为常见。销售的狭窄性很难满足消费的全部需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微商的支付交易也有很大的风险。有一些虚假的微商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当有消费者询问并确定购买时十分热情,等到消费者支付成功后微商就凭空消失了,这对于微商的信誉建立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微信朋友圈里的消费者群体是较狭窄的,所以很多微商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卖得出去在朋友圈中疯狂刷屏,使得很多好友厌烦,从而产生一种抵触的消费心态:凡是微商销售的商品都是不好的。
4.正逐渐成为网络经济发展新动力
截止到2016年1月,在国内整个电商领域,移动终端用户活跃数量上,手机淘宝MAU(月活跃用户)3.31亿、DAU(日活跃用户)1.02亿。位居第二名的京东,MAU和DAU分别为1.10亿、1780万。唯品会位居第三,MAU和DAU分别为4190万、773万.然而,微信MAU6.5亿,DAU5.7亿,可见微信用户数量远大于三者之和。另外,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移动端网上交易规模达到17417亿元,在移动端微信交易规模达到960亿,其占有率仍在稳定增长。另外,微商从业人数高达1007万,全民开启“微信营销”模式。微信营销模式正逐渐成为我国网络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5.潜在传销模式
朋友圈中可销售的产品较少,市场具有很强的局限性,阻碍了微商实现发家致富的目标,很多微商决定发展下线赚取加盟费。为了迷惑消费者卖家利用非正规网络软件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图片,一旦消费者交出加盟费后,为进一步抽取加盟费,卖家再向消费者宣传如何发展更下级代理。这种潜在的微传销严重影响了微商的正常发展。
电子商务系统毕业论文【二】 论文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海淘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方式,以其低廉的价格和广泛的选择等优势,为广大年轻人所推崇。但与此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不存在对海淘活动的针对性规定,而现有的救济解决机制又存在诸多弊端,导致海淘消费者在发生纠纷之后,往往得不到较好的救济。基于此,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作出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求更好地保障海淘消费者的权益。
论文关键词: 电子商务 海淘 政府监管
一、 海淘概述
“海淘”,即海外/境外网站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个人信用卡位数,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直邮或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的新型购物方式。
“海淘”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买卖关系发生于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
考虑到跨国网络购物的价格,较国内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取海淘的方式来购买商品。一般而言,消费者需要浏览外文的网站选择商品,并运用外文与海外出售方进行沟通。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因为语言沟通等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二)海淘模式下存在一定制度风险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海淘一族选择海淘的原因,是出于对海淘来的商品质量的肯定。但实际上,经过海淘来的商品存在大量的劣质产品的情况,甚至有许多是从国内加工的山寨产品运送至国外,再由消费者海淘回国;即使海淘回国的产品是正品,也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许多海淘回国的产品,并没有经过品牌专门授权在国内进行销售;另外,在支付款项的过程中,也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可能性。诸如此类问题,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较大的阻碍。对此问题的具体论述会在下文进行进一步展开。
(三)海淘回国的商品需要缴纳相应的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和第5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其中,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应征进口税税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即需要征取相应的关税。但实践中存在不少谎报邮寄物品信息或者分装运输等行为来逃避关税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二、 存在的风险
海淘与国内网购从性质上看并无太大差别,但海淘作为跨国消费的一种具体方式,在出现纠纷之后,将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且我国对于海淘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的规制也不甚完善,海淘消费者在面临维权的时候,极有可能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具体而言,在海淘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可以归结为现行法律规定欠缺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两类。
(一)现行法律规定欠缺
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还未有对海淘的贸易活动进行专门针对性的规制。
“海淘”无疑具有贸易性,但我国《对外贸易法》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予以定义和规范,对“海淘”人这种非经营性质的对外贸易者未予提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虽然对网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对于海淘消费者来说,仍然较难适用加以保护。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又较难惠及我国的海淘消费者。这就令海淘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进退两难。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其并没有对跨国网购的支付安全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制,而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也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制制度,这就存在着适用上的漏洞问题。
另外,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从事跨国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物流公司需要将相应的信息通过联网的方式与海关方面进行对接,并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货物编码和物品税号等信息。该公告将对海淘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正品提供鉴别上的帮助。
(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在消费者进行海淘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假冒伪劣的产品,或者遭遇包裹遗失、毁损的情况,更有甚者,可能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遇到以上纠纷时,若消费者完全不采取措施,则其损失将得不到赔偿。但根据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海淘消费者面临的维权之路仍然是任重道远。下面笔者将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展开论述。
1.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以及调解、和解等方式。
海淘消费者一般不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考虑是诉讼成本的问题。其次,海淘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出卖人的信息予以确定。而海淘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发生在网络上,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海淘消费者较难获取到出卖一方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满足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再者,海淘消费者若要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则其将面临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性问题,不利于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后,基于海淘纠纷是发生在跨国当事人之间,因此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还可能存在争议。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海淘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时,不会倾向选择诉讼这一救济途径。
就仲裁来看,同样也是当事人所较少采用的救济途径。理论上,只要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满足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等要求,即可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但实践中,海淘纠纷当事人之间基本不存在达成相应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即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满足提起仲裁的要求,在仲裁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与诉讼中类似的问题,并且在最后仲裁结果的执行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障碍。这种情况下,由于纠纷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仲裁的执行需要国家间存在相应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任一国家对仲裁执行结果的不配合,都将造成仲裁执行困难的问题。
而调解、和解等救济解决方式,也往往因为当事人之间语言不通等原因而无法达到很好的协调效果,且海淘消费者并不掌握出卖人除交易沟通账号之外的其他联系方式,一旦出卖人在纠纷发生之后选择逃避问题的解决,消费者一方将很难通过其他的联系方式与出卖人进行沟通。
2. 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还存在若干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这类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海淘网站本身所设置的纠纷解决机制、ChinaODR、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所提供的《网上仲裁规则》以及中国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等。
其中,海淘消费者较倾向于选择海淘网站自带纠纷解决机制或者通过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来维权。出现纠纷,首先选择向海淘网站提起纠纷解决请求,是较为便捷的做法,一旦网站认定出卖人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海淘消费者可以很快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而在中国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上,通过组织消协等第三方来对海淘消费者和出卖人进行协调,能够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因而为海淘消费者所广泛接受。
与此同时,ChinaODR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所提供的《网上仲裁规则》却鲜有人问津。究其原因,除却纠纷解决的成本问题之外,消费者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存在质疑也是其不选择该救济途径的原因之一。
三、 相关规制建议
(一) 完善立法,加强合作
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海淘活动的规制并不具有针对性。据此,我国法律应增加对于海淘活动的相应规制内容:
1. 信息披露。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实践中存在国内加工厂经过劣质加工制作而成的山寨商品,通过运送出国,再经由海淘消费者海淘回国的情况,以及海淘消费者误入钓鱼网站而被骗取大量财物的案例。考虑到海淘消费者不易对海淘网站的正规性进行判断,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机构应当标识出符合要求的海淘网站,供消费者查询,从而到达有效监管海淘网站的效果。
2. 对消费者知情权作进一步的要求。我国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已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作了规定,但其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同时也没有对跨国支付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笔者建议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制问题上,应当更为具体地进行表述,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 防范信用卡被盗刷情况的发生。由于海淘当事人的信用卡相关资料会提供给国外一方当事人进行操作,而国外的信用卡支付系统的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持卡人输入密码,因此较容易产生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发生。一旦信用卡被盗刷后,将涉及到举证维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法律需要提前对信用卡的盗刷问题进行防范规制。举例来说,法律可以规定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增加多种验证方式,以确认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消费等。
4. 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今年来,随着海淘在新一代年轻人之间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商品开始横行。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不够,现有的赔偿标准尚不足以对不法商人构成威慑。实践中,考虑到违法成本不高,许多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地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冲击。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提高对于制假卖假等不法行为的赔偿标准,以达到维持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完善本国立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合作。前文中已反复强调,海淘活动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间,其发生纠纷之时,将会涉及到各种诸如法律适用问题等难题。若该国与国之间没有加入到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没有相应的国际惯例,则对于纠纷的解决将会非常不利。
另外,若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海淘活动的规制问题达成一个统一的规则,将大大促进海淘活动中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
(二)加强政府监管
从法理上看,海淘活动是一种正常的私法活动,理论上不应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但出于海淘消费者和出卖人一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海淘活动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上,在发生纠纷之后,仅靠海淘消费者一己之力,较难进行很好的维权。基于此,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辅助管理措施,以保障海淘活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首先对海淘过程中的跨境电子支付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属性决定了它在简单适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时表现出不协调性,并造成其在外汇管理体制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由于它提供服务性质的模糊性,使得跨境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金融消费者”式的保障。 实践中,由于对于跨境电子支付的监管职责不明,存在不法分子通过此途径进行偷税漏税、洗钱等情况。同时,若对于跨境电子支付问题放任不管,则海淘消费者在跨境电子支付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可能会被利用,严重的可能还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引起重视。为了防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银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出台该行业的相关管理法规,严格界定和审核第三方支付厂商的从业资质、业务流程以及收费制度。
综上,我国目前的海淘模式之下,尚存在法律规定欠缺、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风险,需要通过对立法加以完善、加强相关国家以及地区之间的合作、加强政府监管等途径来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保障海淘消费者在海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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