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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输液前未皮试 村医违规诊疗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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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6 10: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5月15日,都昌县北山乡夏家山村一名3岁幼童小华感冒,伴有发热,爷爷吴某便带着他来到夏家山村卫生所医生吴某的家中,经吴某打针,小华退热,病情好转。次日,小华仍轻微发热。为让孩子彻底退热,吴某将他带到村卫生所接受进一步治疗。在静脉注射过程中,小华突然出现呕吐现象,继而病情加重,村医急忙抢救,无奈,大约20分钟后,小华还是停止了呼吸。事发后,都昌县卫生局、乡卫生院均及时参与调解,死者家属最终获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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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 从病历记录来看,5月15日上午,村医先给小华静脉注射250 ml双黄连,静滴大约进行到2/3时,医生拔掉双黄连针管插头,紧接着将针管直接插入1瓶规格为1 g的头孢噻肟钠注射液。 几分钟后小华发生轻微呕吐现象。当时,医生和小华家属都以为小华喝奶呛到了,半小时后小华呕吐得更厉害了,病情很快加重。村卫生所迅速采取一系列急救措施,给小华补充注射肾上腺素、维生素C、葡萄糖酸钙、地塞米松等,但小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该皮试没皮试 村医行为违规
  对于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应进行皮肤试验,否则视为违反操作常规,属于医疗过错。如果发生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甚至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诊疗时间间隔3天,若还需注射头孢类药物,须重做皮试。根据县卫生局调查,村卫生所医生当时考虑到小华5月9日曾在皮试正常后注射过该药,所以这次忽视了再做皮试,村卫生室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都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推定卫生室有过错。
  医方违规可直接推定有过错
  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并与医疗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比如,医生误用针剂、误认药量、注射部位错误、将一个患者的药物给了另一个患者服用,这些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医方的过错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医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不可粗心大意、过于自信。只有每一个环节都遵守规范,才能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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