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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辞职务,还是辞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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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辞职务,还是辞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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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8: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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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辞职信,双方给出不同理解,引发一场离奇纠纷。历经五年,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打了七场官司,才有了终极答案。 辞职回家路上的意外
/6/view-10126133.htm
顾学勇是山东省日照市郊区农民。1999年,顾学勇经朋友,也是日照莒县某建筑公司副经理张忠信介绍,入职该公司。顾学勇吃苦耐劳,不久升任施工队长。因离家较远,单位还为他安排了宿舍。
2012年8月,公司承接了公家园街小区的居民楼工程,派顾学勇负责施工。领导虽然对他寄予厚望,屡屡委以重任,但顾学勇文化程度不太高,总感觉心有余力不足,担子重压力大。加之这年儿子考取了大学,需要为儿子做学前准备。因此,当月23日早上,他找到公司经理胡雪华,提交了辞职信:“因不能胜任……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望领导批示。”
领导立即写下:“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批示后,盖了公司公章。
考虑到下午就请假回家了,午饭时,顾学勇和同事喝了一点啤酒。下午,顾学勇向张忠信打招呼请假,随即骑摩托车返家。没想到,一个多小时后发生了意外。
顾学勇由西向东,行至S335线莒县龙山街头时,突然发现行驶道前方停有一辆大型拖拉机。因距离太近,速度太快,来不及躲避,刺耳的刹车声中,他一头撞了上去……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因伤势太重,他不幸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顾学勇无证酒后驾车,拖拉机则是违章停放,确定顾学勇、拖拉机的主人孟凡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2012年9月25日,办理完顾学勇的丧事,妻子刘荷花带着一双儿女,以及婆婆李海莉等近亲属,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顾学勇认定为工伤。
11月,人社局发出决定书,认定:顾学勇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次年2月,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同时将刘荷花等四人追加为诉讼第三人。
公司诉称:第一,顾学勇工作地?c在公家园街小区建筑工地,宿舍在本公司,上下班并不经过龙山镇;第二,顾学勇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法人当场批准,工资结清,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事故,才能认定工伤,“辞职回家途中”应该不在此列。
人社局的解释是,他们综合审查了公司方,以及刘荷花等人提供的证据,认定顾学勇辞职的证据不足。即使辞职,也是辞去施工队长职务,而不是解除劳动关系。 较量七回合五年拉锯战
一审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随即,刘荷花等人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中院发回重审后,莒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辞职信内容仅是申请辞去队长职务,而胡雪华所写内容,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其次,顾学勇住所在日照市东港区,龙山镇街里段是回家必经之地。他请假后,回家办理孩子上学事宜,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公司无法证实顾学勇是“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就应当认定工伤。
这次轮到公司不服,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诉。公司方说,若顾学勇只是辞去队长职务,只需申请变更工作岗位。从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监理公司、村委会、证人出具的证明,均可证实他已辞职。
日照中院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出异议,便有责任拿出证据。但目前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提供的证人,也和公司有利害关系。
2015年10月,日照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莒县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万余元、丧葬补助金1.8万余元。
建筑公司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顾学勇死后,亲属可以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因公司未让顾学勇参加社会保险,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2016年6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刘荷花等人45.5万元。
建筑公司向日照中院提出上诉。这次,他们还提出顾学勇酒后驾驶无牌车,导致追尾,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所以他的死亡不构成工伤。
当年12月,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封奇葩辞职信引发的纠纷,至此本应结束。可建筑公司还是不服,他们认为,只要推翻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便可反败为胜。为此,他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山东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7年6月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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