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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食品行业常见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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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食品行业常见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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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8: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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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6/view-10124348.htm
2009年10月16~17日,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先后在海口市家乐福南亚广场店及批发市场、超市、商店随机选取了包括农夫山泉、统一企业在内的35家企业生产的50组样品。抽样后,海口市工商局将样品送往海口市疾病防控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菠萝+番石榴+苹果+番茄混合果蔬汁饮料和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以及统一企业生产的蜜桃多汁饮料总砷含量超标。2009年11月23日,海口市工商局在未经复检的情况下便将此结果发布在《消费警示》上,并向媒体进行了通报。2009年11月26日,农夫山泉、统一企业的代表分别向海口市工商局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检。经再次检验,结果均为合格。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澄清,称此事件是检测程序不当造成的,但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该事件被媒体称为“砒霜门”事件,虽然海南省工商局责成相关部门作出道歉并追究了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但是农夫山泉坚持认为此事肯定有竞争对手在幕后操纵。
律师观点
如果农夫山泉的猜测属实,那么上述案例反映的将是食品行业中存在的一种比较隐秘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商业诋毁。现实中确实有一些经营者借行政部门的监管来实现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且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多样化,并呈现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侵权手段隐秘化;②侵权方式信息化;③侵权影响广泛化;④侵权结果扩大化。下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类食品行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R延伸
第一,仿冒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特有名称是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它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通过在商品上使用,消费者能够区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例如,A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公司也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字样,这就属于不正当行为。
②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用于自家商品的包装及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
③恶意使用知名企业的字号。企业享有名称权,其他企业不得恶意注册在先使用的知名企业字号以达到搭“顺风车”的目的。例如,欧司朗有限公司是世界三大电光源制造商之一,xx欧司朗电气有限公司恶意注册使用“欧司朗”字号,之后被法院判决限期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④伪造、冒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常见的质量认证标志有中国名牌产品标志、3C认证标志、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等。企业本身并没有取得这些认证,却声称或标明这些标志也属于仿冒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等形式,通过捏造、虚构、歪曲、夸大事实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的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等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即向消费者提供的误导性信息足以使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错误理解。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而且也为法律所不允许。
第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比如用户名单、产品配方等。离职员工、同业竞争者均有可能构成此类行为。
第四,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商业诋毁”是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主要表现形式有:①散发宣传册、对比性广告等制造、散布贬低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信息;②在与他人的业务交往中,向业务用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③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自家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类产品;④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消息,称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⑤针对竞争对手向监管部门作虚假不实的投诉,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商业贿赂、有奖销售、低价倾销、捆绑销售、串通投标等。
专家介绍:
刘志鑫律师,现为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方食品药品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首席研究员,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食品专业律师之一。刘志鑫是兰州大学政治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在读于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常年专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法律业务研究,现为香港知名品牌衍生集团等多家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系知名食品杂志《食品安全导刊》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特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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