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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利诱”加班,是福利还是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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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8: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职场社交平台脉脉联合搜狗搜索发布了一份名为《2017年度职场热搜话题大盘点》的报告,其中,“加班”成为职场热词“黑榜”的最热话题。根据这份报告,38.3%的职场人每周要加班3到4次,54.2%的受访者表示每周加班2到3小时,更有25.5%的职场人表示每天都要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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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规范,一些公司想方设法让劳动者被迫加班的套路也随之升级。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公司借提供福利等心理战术“利诱”员工自愿加班。虽然对于“利诱”加班“是福利还是心机”,各方看法不同,但律师认为,此举背后存在法律风险,“福利”并不能代替加班费。 不知不觉,加了个班
  2017年6月,微博认证为某证券公司高级副总裁的一条微博引起了广泛关注。微博称:“深圳有一家网络公司,下午5点半下班,晚上6点半有公司班车,没人逼你加班,但是为了能体面地坐着一人一座的大巴回家,大家愿意主动加班1小时;6点半准备坐班车时,就会想起另一条制度:8点钟有东来顺的工作餐,样多、管饱、有水果。想想坐班车回家还得自己做饭,那就再主?蛹影嘁恍∈保?吃了工作餐再回家呗;8点钟吃完工作餐准备回家,又想起一条制度:10点钟以后打车报销。一天干了十几个小时,谁还有力气挤公交?那就再主动加班两个小时呗。这个公司特人性,从不逼着员工加班。干到晚上10点,打车回家。”
  这则微博一发出,转发量就突破一万次,引发了不少网友共鸣,他们纷纷吐槽那些五花八门的加班理由。有网友表示,明明下午5点半就能够下班,但是在公司提供的交通、餐饮等各种福利的“诱惑”下,员工们在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将大量业余时间贡献给了公司。有网友甚至点名:IT行业已成重灾区。   
  笔者采访了不同行业的城市白领,发现被访者所在的公司都有一项规定:为加班到深夜的劳动者提供餐饮和交通福利。
  在杭州某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刘小鹏告诉笔者,公司规定工作到晚上9点之后打车可以报销,晚上10点之后还可享受免费夜宵。
  姜晴在北京一家公关公司工作。她对笔者说:“公司没有打卡制度,“不管几点,只要在公司工作,都叫‘上班’,而没有所谓的‘加班’概念。不过,对工作到晚上8点之后的员工,公司可以报销打车费用。”
  “晚上下班时间,正好赶上晚高峰,所以不想去挤地铁,还不如继续留在单位吃免费晚餐,省一顿饭钱。所以,我基本上是晚上7点吃饭,吃完了再在公司忙一下也就晚上9点了,那时正好打车回家。”徐静静供职于北京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她对公司提供的免费晚餐和交通费报销等福利非常满意,也没有将公司提供的福利理解为“利诱”的手段。“这种方式很正常,这就是我的生活、工作而已。”徐静静表示,自己完全是自愿留在公司的。
  不过,下班后留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徐静静也并不那么自由,和许多其他同事一样,徐静静会“再忙一下”。当记者问道“为何还要继续工作”时,她反问道:“不工作那在公司干什么?况且领导和同事都在工作。”
  “如果说那些大公司是在‘利诱’,那我也很羡慕,我觉得那是福利,而我们这种小公司完全就是在‘威逼’,”在上海从事软件开发的李东明说,“我们这里完全没有餐饮和交通福利,就是领导和同事都不下班,如果我提前下班就会被‘穿小鞋’。”李东明认为,这是“从众心理”在作祟,“职场最怕不合群,当一个公司的人都在加班,你不加班,那就是不合群”。 “福利让你加班时没那么难受”
  “公司每半年考核一次,这决定着你的评级,而评级则决定着你的工资。”徐静静告诉笔者,评级的最主要负责人就是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而“每个员工日常的表现,他都看在眼里”。
  “其实,所谓的加班‘福利’,只是让你加班时没那么难受罢了,有时候甚至会快乐、感恩。”姜晴说。她认为,一个公司一旦形成一种“加班文化”,那么很少会有人不顺从,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前途。
  “有福利作为诱饵,加班的人更多了。你不加班,有的是人加班,”刘小鹏对这种“福利”形式感到担忧,“不加班的人工作时间短了,在业绩和考核上自然会吃亏,这实际上是对不加班员工的倒逼。”
  “对公司而言,只是在餐饮费和交通费上的付出,却侵占了员工大量的工作外时间,而且对员工的控制性更大。”李东明说。 “小聪明”背后有“大风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额外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那么,下班后,员工为了享受福利而主动选择留在单位继续工作,这算不算加班?企业又该不该支付加班费呢?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用工的权力,因此可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对笔者说,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加班权,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规定加班的申报流程。这样一来,在加班费的主张上,劳动者就比较被动了。“从司法实践上看,主张加班是最难的,如果没有单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会认定是单位让你加班。”马晶晶表示,就算是劳动者拿到了相应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单位的公章,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过,“引诱”加班恰恰给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一线希望。“比如到晚上8点,用人单位提供餐饮、交通福利,就可认定单位的加班事实。”马晶晶说。“如果你不承认我加班的话,那为何要给我饭补、车补?其他时段为何不行呢?”她表示,这些福利是基于加班才产生的,以此反推,就可以认定企业的加班事实。
  马晶晶同时表示,这些“引诱”员工的福利,并不能代替加班费。“餐饮和交通补助,都属于额外的福利,而加班费则是法律规定。”她表示,用人单位看似耍了一个“小聪明”,但这个“小聪明”背后却有很大风险,“很多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被忽视掉了,因而并没有去主张维护自身权益。而一旦有劳动者通过仲裁成功维权,将形成有示范意义的司法实践,这样一来,就是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警示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然就可能付出违法的代价”。
  (摘自《工人日报》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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