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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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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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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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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1](P.76)。就《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系统地分析比较,对于我们了解东西方法律的不同特点,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一
1.《法经》的形成、结构及基本内容
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史料是由《晋书#8226;刑法志》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刘劭等人撰写的《魏律#8226;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晋书#8226;刑法志》对《法经》有更加确切的说明:“是时(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2](P.46)随后《唐律疏议》中也有比较详细的叙述:“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篇。”《唐六典》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至明末,董说在其编著的《七国考》的《魏刑法》一篇中,引用了东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对《法经》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3](P.90)。自此之后,战国时代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便被大多数学者认可。
但是,对于《法经》是否存在及有关《法经》材料的真伪,始终有学者有
疑义,认为李悝著《法经》,战国时代的法家著作及《史记》、《汉书》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说在《七国考》中所引的桓谭《新论》在南宋时就已散佚。因此怀疑《法经》是后人的伪作。对此,我国的一些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论证了《法经》的真实存在。其中何勤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总结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对《法经》亦应如此。”[4](P.428)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
由于古代典籍对《法经》大多数是转述式或概括式的只言片语,因此今人已无法得窥《法经》的全貌。不过从这些材料中,我们还是能了解《法经》的大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从董说的引文来看,《法经》分为“正律”、“杂律”和“具律”三部分。其中“正律”又含“盗”、“贼”、“囚”、“捕”四篇。[5](P.366-377)由于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6](卷三十《刑法志》)故《法经》始于《盗》、《贼》。“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囚》、《捕》相当于唐律中的《断狱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程度的规定。《杂律》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具律》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7](《法学》P.366)。总的来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 http://
2.《十二铜表法》的形成、结构及基本内容
一般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在古罗马的共和时代制定的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三世纪以前,罗马奴隶制尚处于早期阶段,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贵族不仅拥有大量土地和奴隶,而且奴役广大平民。由于平民拥有一定的财富,同时担负兵役,掌握一些武装,因此形成了一股足以和贵族相抗衡的力量,于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激烈。当时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立法权和司法权力基本上由贵族垄断,而且司法解释权也在贵族法官手中。因此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提高平民政治经济地位的呼声愈来愈高,并以三次“撒离运动”向贵族施压[8](P.290)。终于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由贵族及平民各五人组成的十人法典编纂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主要是梭伦立法,而后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制定两表。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7](《法学》P.399)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http://
二
1.产生的时代及各自的地位
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而《十二铜表法》,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两者的地位也十分的近似,它们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法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在李悝之后,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对《法经》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董说在《七国考》中引东汉桓谭《新论》说:“卫鞅受之(《法经》),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唐律疏议》中也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可见《法经》的精髓,都已移植到秦国法律中去。而汉《九章律》,则是在《秦律》的基础上“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9](卷一《名例》)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虽然篇目增加,体例更加规范,但是始终是在由《法经》奠定了的基础上发展,可以说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罗马法又是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直接以罗马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形式为蓝本,形成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体系。至于罗马法与英美法系的关系,享利#8226;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有过系统的论证,他指出不仅是“衡平法”缘自罗马法,而且在有关契约、债和继承等各个方面,英美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2.两部法典共同具有古代法律文化的简朴性、原始性
虽然《法经》及《十二铜表法》的产生都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两大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是由于两部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两大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
第一,是简朴性。所谓简朴性,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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