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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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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守“等级”
  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中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论文网 http://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儒家“以礼治国”的思想源于周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以礼作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周礼和儒家之礼包括了治理国家的各个方面,而等级之礼是其重要内容,它是把宗法等级关系制度化、礼仪化、规范化,形成一种外在的礼制规范。孔子主张“为国以礼”(《论语。先进》),治理国家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孟子也认为,如果没有等级礼制来规范调节人们的求利行为,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董仲舒忠实地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他认为人性是好利的,万民求利“如水之走下”(《董仲舒传》),“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董仲舒传》),“好色而无礼则流,饮食而无礼则争,流争则乱”(《天道》)。因此如不用礼制对人们的求利行为加以规范,就无社会的和谐安定可言。而且他认为,等级礼制的作用不仅仅是要防治人们的争利动乱行为,它还是满足人们欲望之情的手段;如果不满足人们的欲望之情,社会也同样没有安定可言。因此他说:“夫礼,体情而防乱者也”(《天道》),“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奉本》)。统治者必须“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董仲舒传》),“未有去人君之权,能制其势者也;未有贵贱无差,能全其位者也。”(《王道》) 作文 http:///zuowen/
  对于国家官吏的求利行为,必须“以义”正之,对于老百姓的求利行为,必须用教化进行节制。除此之外,董仲舒认为无论是国家官吏或是老百姓的求利行为,都必须将其置于等级制的规范之中,只有符合等级规范的、即按等级制规定所应有和许可的求利行为才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求利行为必然是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必然造成动乱和纷争。因此遵守等级之礼被他提升到了“义”的高度,并且认为是最大的“义”,“大义不越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精华》),“立义以明尊卑之分,强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职”,“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盟会要》),“礼重于身”(《楚庄王》)。遵守等级礼制重于求利行为本身,因此“君子笃于礼,薄于利”(《王道》),“君子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他说“春秋有经礼,有变礼”,“经礼”是不能改变的,“变礼”可以随机应变,而等级制经济伦理规范就是不可变更的“经礼”。作为统治者必须“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玉英》),“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精华》)
  董仲舒把“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看作是“众人之情”(《度制》)。认为富人虽然不盗,但却能凭“富贵之资”骄矜自势,横行霸道。因此在他看来,造成争乱的不仅是生活不下去的大贫之人,还有那些养尊处优的大富之人。这是一个比荀子更有见地的思想。他说,圣明的君主正是洞察到这种“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度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楚庄王》)。 代写论文 http://

  事实上,董仲舒是把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移植到了社会经济关系中来,从而形成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规范。就拿“三纲”的基本内容-父子、夫妻的家庭伦常关系来说,他认为一个家庭之所以会和睦无争,就是因为有固定的父子、夫妇之伦的慈敬关系。因此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也必须确立一种象家庭伦常那样的人伦等差关系,使每一类人以至每个人的所得都有道德上的明确规定,这样人们就不会为物质利益去争夺撕杀了。如果“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因此如要以乱为治,以贫为富,就“非反之制度不可”。如果“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那么“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就会“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这样动乱和纷争就难于避免了,“是世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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