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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与社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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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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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壹、方法论基础
  贰、社会行为概念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三章 统治的类型
  一、合法性的适用
  二、设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型统治
  三、传统型的统治
  四、魅力型的统治
  五、魅力的平凡化
  六、封建制
  七、魅力的民主的新解
  八、合议和权力分立
  九、政党
  十、非统治型的团体行政管理和豪绅名士掌政
  十一、代议制
  第四章 等级与阶级
  一、概念
  (未完待续)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提示:这种开宗明主义的、不可或缺的、然而又难免显得抽象和远离现实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并不要求新颖。相反,它只力求-也可以说是希望-用比较有的放矢的、比较具体的(正因如此,自然会显得也许有些学究式的)表达方式,来表述任何经验社会学在谈及同样事物时,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东西。在应用似乎是不同寻常的或新的表达方式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与在《罗各斯》杂志第4卷上发表的论文[1913年版第253页等。(《科学论论文集》第3版第427页等)]相比,这里用的术语非常简单,因而在很多方面要有所修改,以求尽可能做到易于理解。当然,要求无条件地大众化和要求概念应该尽最大可能严密,并不是总能一致的,而且在必要时要为后者让路。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关于“理解”一词,请参阅K.雅斯帕尔(1883-1969,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通心理病理学》[亨利希。里克尔特(1863-1936,德国哲学家)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第2版(1913年,第514-523页)中的若干见解,尤其是盖奥尔格。齐美尔(1858-1918,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一著中的某些观点,也在参考之列].在方法上,正如已往常常提到过的那样,我在这里也要提一提F.戈特尔的《言词的统治》一文所描写的过程,自然,这篇论文有些晦涩难懂,而且也不是处处都把思想表达透彻;在实际内容上,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优秀作品《共同体与社会》。此外,还应该提到鲁道夫。施塔姆勒(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那部常常把人引入歧途的《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以及笔者发表在职《社会科学文献》第24卷[(《科学论论文集》1907年第3版的第291页等)]的论文,拙文在很多方面已经包含了下述论著的基础。在方法上,我与齐美尔(在《社会学》和《货币的哲学》中所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我尽可能地把所认为的意向与客观上适用的意向区别开来,齐美尔不仅不是总把二者分开,而且往往有意识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作文 http:///zuowen/

  (1)
  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同时,“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
  壹、方法论基础
  1、在这里,“意向”或者是:a)实际存在的意向,即①存在于一个行为者曾经有的意向;②一般地或者近似地存在于行为者们曾经有过的一系列情况之中的意向;或者:b)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不是某种客观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地探索出来的“真正的”意向。这种行为的经验科学即社会学和历史学,与所有教条式的科学即法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等相比较,区别就在这里,后者想在它们研究的对象上探究出“正确的”、“适用的”意向来。 论文网 http://
  2、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正如我们在这里要说的)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整个社会学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的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纯粹传统的行为(见下文),是处在两者的界线上的。意向的,也就是说可以理解的行为,在心理过程的某些情况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只有专家们才了解其存在;一些神秘的、因而也是不能用话语作适当交流的过程,对不能亲身体验这种经历的人,是不能充分理解的。与此相反,从自身产生同样方式的行为的能力,并不是理解的前提:“不需要当凯撒,才能理解凯撒。”充分的“可重新体验”对于理解的明确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阐释的绝对条件。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互相混杂在一起,结合在一起。
  3、一切阐释如同整个科学一样,都力争具有“明确性”。理解的明确性可能是:[a]或者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或者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b]是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艺术感受的性质)。在行为的领域里,首先是那些在其所认为的意向的相互关系中可以彻底无遗地和显而易见地用理智去理解的事物,具有理性的明确性;在行为中,在其所体验的感觉的相互关系中完全可重新体验的事物,具有感觉的明确性。在首先是那些处于数学或逻辑陈述相互关系中的意向的相互关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作理性的理解,在这是也就是说,可直接地和明确地用理智的意向去世把握。如果有人说出这个定理:2X2=4,或者用不着思维或论证应用勾股定理,或者他-按照我们的思维习惯-“正确地”得出一个逻辑结论,那么这在意向上意味着什么,我们理解得十分清楚。同样,如果他在他的行为中,从我们认为“已知的”“经验的事实”和既定的目的,对将要被应用的“手段”的(根据我们的经验)明确地得出结论,我们出是完全理解的。任何对这类以理性为取向目的行为的阐释-对所应用的手段的理解-都具有高度的明确性。然而,未能以同样的明确性,却以对我们的解释的需要已有足够的明确性,我们也能理解这类“错误”(包括“问题的扭结”);这类错误我们自己也能接触到,它们的产生在感觉上也是可以体验到的。相反,一个人的待业根据经验赖以为取向的某些最终的“目的”与“价值”,我们往往不能十分明确地理解,而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一方面能用智慧去把握,另一方面却很维通过感觉的幻想去重新体验地加以理解,而且它们越是急剧地偏离我们自己的最终价值,我们就越发难以作重新体验的理解。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得不只能以从智慧上去阐释它们为满足,或者在有些情况下连这也办不到,就干脆把它们作为事实加以接受,并从以尽可能用智慧去阐释的基准点出发,或者从尽可能以感觉上接近的方式去重新体验的基准点出发,去理解这个以它们为动机的行为的过程。例如,很多宗教的和慈善事业的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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