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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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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内部分工,这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问题。此种分工也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权限划分。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作了规定,这可以理解为审判权的纵向分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该法所涉及的主管部门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权的一种横向分工。可以说,严格的内部职权划分是国家权力整体分工能否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立法权
  1、立法权的概念
  人们一般从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立法权这一概念。一是将立法权作为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二是将立法权理解为立法主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三是将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内容不限于制定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普遍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权。我们所说的立法权,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的。它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和。
  2、立法权的性质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设计了一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分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其中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致超越其他权力之上。但是,一个国家总要有一个机关代表主权成为最高权力,否则国家将无法有效地行使统治权。这是其一。其二,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是个人最终的真诚的接受者,是最强大的社会力量,是为每一个公民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而“如果主权意味着最高权威,从逻辑上就可以这样推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个人、团体或者机构-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内行使主权。身处最高地位者,从逻辑上讲,必须比任何人的地位都高;不能有任何人的地位高于其地位或与之等同。”[11]其三,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显然,立法权为行政权、司法权设定了基本的活动框架,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权也是高于行政权、司法权的。
  3、立法权的内容
  立法权的中心内容是创制国家法律,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法案权、法律修正权等。但除此之外,还行使财政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以及按惯例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http://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项权力,完整地体现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三)行政权
  1、行政权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权即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与行政职权不同,后者是具体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其任务、职位而依法被分配到的行政权,它是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化。
  行政权的特征主要是执行性、主动性和优益性。所谓执行性,是指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依法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管理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是失职。所谓优益性,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程序制约,对公民先行扣留、即时强制。
  2、行政权的渊源
  行政权的渊源即指行政权产生的根据。根据行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分为固有权力和授予权力两种。所谓固有权力,是指该职权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设定给该组织,而不是事后由其他行政主体转让所得。授予权力系指该组织的权力是由其他行政主体授予给它的。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应当自己行使职权,但是,社会事态千变万化,许多复杂而紧迫的社会问题往往难以及时解决,这就出现了行政机关必须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其他机关行使的情形,以提高行政效率,被授权的主体则因而取得了某一特定范围内的行政权力。此外,有时行政机关还将自己的某些权力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综上所述,行政权的渊源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的直接设定;二是行政机关依法授权;三是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委托。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3、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权的内容由于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的情况,大致说来,在20世纪以前,行政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授予权。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赋予相对入某项权利的权力,如商标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授予等。
  (2)许可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相对人从事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活动的权力。在广义上,许可权也是授予权,但授予权所授予的权利是完整的,是所有权或专用权,而许可权可授予的权利仅仅是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的经营权。
  (3)确认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的权力。如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对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对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确认、对国有资产等所有权的确认等。
  (4)征收权。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征收税款及其他财产的权力,征收权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
  (5)监督检查权。即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如对市场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价格的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检查等等。 作文 http:///zuowen/
  (6)调处权。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的权力。
  (7)处理及处罚权。即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相对人所实施的处理及处罚的权力。广义上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在内,我们这里所讲的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之外所实施的补救性措施的权力。
  (8)强制权。指国家行政机关对逃避或可能逃避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或危害及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相对人某些权利或行为的强制性权力。在具体运用上,强制权的行使主要有人身强制、财产强制、行为强制等法定形式,其手段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拆除、强制履行等等。
  4、行政权的扩张与限度
  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国家权力的一大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因强调国家干预和积极行政而导致的行政权的扩张与膨胀。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权的产生。即行政机关基于议会或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扩张。二是行政司法权的确立。即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特定的争议纠纷进行处理并依法做出裁决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对司法活动的延伸或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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