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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论证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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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论证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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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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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法律论证理论走向前沿,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一书出版后(1978年)产生广泛影响,是一项跨时代作品。
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
1、法律论证理论
的产生背景,包括:问题背景和知识背景。
2、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现状。
3、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基本思路,同时与佩雷尔曼进行比较描述;以及其他学者的理论争点。
4、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意义和及其启迪学价值。
一、理论产生的背景:
(一)、问题背景。
作为一般比较,德国法学有一个知识与方法的理论转型的不同时期。19世纪主流是概念法学(耶林等主张),主张法学的主要作用是为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提供概念的合逻辑体系以作为司法大前提的平台,其雄心是如能提供此种体系,则法官工作将简单。概念法学预设:一国法治要保持其安定性、统一性、一致性,法学应为其司法者提供此种概念体系。这也是19世纪末耶林的一个转向:他认为概念法学可能走向误区,从应然角度建造的体系可能是不切实际的;从而转向对法所涉及的利益的分析与创造,由此创造利益法学。该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被继承与发展,是对概念法学的理论反动,实际上反映了这一时期德国的社会转型和理论转型。 论文代写 http://
二战以后,德国法学理论出现以下几个倾向:自然法的复兴。其主要复兴事件就是:面对纳粹审判,告密者案等疑难案件的审判,如何在法理和规则方面找到理论支持,从而引发对自然法理论的追寻。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试图解决复杂案件的问题,提出一个公式(即拉德布鲁赫公式。拉德布鲁赫早期是价值相对主义者,讲求价值考量的情景主义,实在法中的价值是相对的,但有排序,其首要价值就是安定性,然后是形式正义,合目的性。)这里涉及一个问题:第三帝国的法律是否是法?他认为:只要达到一定标准即非法或称失去法性的法-当一个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则失去法性。安定是优先的,但超出容忍限度,则非法。这一标准在德国引起争论,从而引起自然法复兴运动。
拉弗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中说,在德国,60年代的时候,法学家普遍感到法哲学争论谁也说服不了谁,建议:回到方法。在传统方法内,许多问题是讨论不清的;具体方法有:数理逻辑的方法、伽达默尔的诠释学方法、修辞学方法和论证的方法。这一转向体现了概念法学向利益法学,又向评价法学的转变。法学核心问题是司法运用的问题,其中涉及价值衡量。法理学有一个从权利定向到立法定向又到司法定向的问题。法官正确判决如何作出是考虑的核心问题。涉及几个问题:1、判决依据是什么2、是否正当、正确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第二个问题背景:传统法学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更多的是不精确规范分析,重思辨,轻分析。大而化之,缺点是重定性,而缺乏定量的感性分析。第二,知识和认识手段的残缺,概念陈旧,认识框架落后。如现中国仍用黑格尔甚至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概念。这是不够的,缺乏现代逻辑工具。第三,存在独断论倾向,独白式论证,不能提出足够理由对听众进行足够说服。
第三个问题:法律论证重心是法律决策问题,法官裁决是决策的一部分,立法也是如此,决定必须经过证成。原因是:1、法律决策非一般决定,其涉及利益,一般是涉他的利益,必须对利益及其分配方式提出足够理由并给予说明,要求进行论证。2、法律决策的论证不是直线的证明过程(直线证明是独白式的,演绎的、含摄从具像到抽象的过程)。在疑难案件中,这种证明是不够的,必须进行论证,是要在众多交谈者之间论辨达成共识的过程;需要二个以上的交谈者对话式论证,而非独自思辨式论证。3、决策的论证追求的目标并非是真的问题,而是其是否有效、正确(正当)的问题。一谈到这些问题,很容易进入价值评价领域,直线式证明是无能为力的。此时出现明辛豪森的“困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4、决策不是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而要借助其他手段。(辨证推理和实质推理)。 论文代写 http://
这些问题包括:A:推理前提的论证,疑难案件的论证,疑难案件是特殊事实要求特殊处理的案件,不是事实的疑难而是规则的疑难。第一,大小前提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每个概念都有一个意义波段,需要进行解释;第二,一个案件可以适用的渊源可能是多个,包括法律之内的渊源和法律之外的渊源(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这就出现规范选择的冲突,即德沃金所说的德原则与原则,规则与原则,以及拉兹的规则与规则的冲突;第三,法律本身可能存在漏洞,需要用技术来弥补和论证;第四,判决有可能完全背离法条原来的意义。B:法律决策过程中总避免不了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中如果没有评价将寸步难行。规范性命题总有价值支持理由,容易转化为价值性命题,那么如何使之符合正确性、一致性和安定性的要求?这就必须要提出一套理论,使肆意降至最小。C:可能会出现明辛豪森困境的问题,涉及价值评价时很可能出现三大难题:1、无限倒退(或递归),论证中可能无限制弱化论证立场,由强命题退到弱命题直至不可再退,从而达到临界点(再不承认,则所有讨论都无意义);2、循环论证,当无限倒退时,双方都可能用原来的观点来证明现在的问题;3、如果前两种方法都不能达到说服的话,借助一武断方式终止无限倒退的过程。法律决策不是无限倒退的过程,有时间压力,这种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需要论证。 代写论文 http://
(二)知识背景:法律论证不是建立在传统理论基础上,是新的知识:1、哲学范式的转变,历史上哲学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范式转变,首先是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过渡(中世纪早期,法学上则体现为自然法向法律认识论的转向),从认识论向符号论(即语言范式的转变,在20世纪)。第一次转变解决主体如何认识客体(即主客体关系),第二次是解决主体如何达成一致的理解,即主体间性,如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季卫东:20世纪后期,我们进入了一个无根据的时代,即后现代时期)。哈贝马斯的理论是对如上问题的回应,重建理性认识,用真理共识论取代真理符合论。2、语言哲学,尤其是维特根斯坦,英美的认识论理学提供了更有效的解释工具。3、新修辞学,比利时佩雷尔曼,4、论题学的发展(又称类学观点)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此领域。要寻求:讨论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处在什么维度(位置),以及处在什么问题目录?这些问题恰好为法律论证理论提供思考平台。1957年德国法学家费维格把论题学重新置于法学研究,打开新的视野,即以问题为中心重新构建法学。法学关注的是裁决者如何正确裁决,更多考虑的是他面对的特殊问题是什么,不再以公理为前提。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现状
荷兰费特利斯《法律论证的基础》(99年出版)把70年代以来的理论总体描述,重点介绍了一些人物的思想,他认为法律论证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出现三个相关但有差别的进路。1、逻辑进路,2、修辞学进路,3、对话进路。核心问题是论证的合理性,为何借助论证证成在疑难案件中重构合理性,以及什么是有效论证,什么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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