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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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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此,富勒所代表的自然法学对哈特所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实际上是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哲学方案对现代的法律方案的批评,这种批评反映了在法律解决方案占据主导的时代里,哲学方案对法律方案的批评仿佛是来自没落贵族的抱怨:法律技术的的解决方案一旦排斥了哲学的解决方案无疑是一种僭越,法哲学应当牢牢地控制在哲学、道德和宗教的手中,而不应当落入法律的手中。在哲学的解决方案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哲学,无论是基于立法的法律实证主义还是基于司法的法律现实主义,本身就包含了巨大的内在冲突,法律只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具体技术,但是这种技术不能上升到哲学上来,正如孔德试图通过科学的实证主义来解决哲学或信仰问题而创立“人性教”成为一种可笑的实证主义的堕落一样,试图以法律技术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哲学问题如果不是法律的堕落的话,那么一定是法哲学的堕落。因此,自然法学可以和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和概念法学这些技术操作的学问平安相处,但却与法律实证主义或者纯粹法学这种法哲学不共戴天,因为后者已经超出了简单的技术操作的范畴,将这些技术上升到对国家或政治的总体性哲学理解,这无疑侵蚀了自然法传统的地盘,也侵蚀了哲学的地盘。法律与道德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哲学与法律之争,究竟是哲学还是法律来解决价值冲突所涉及的至善问题。如果说这个问题本身具有过分强烈的哲学意涵,对于法律来说显得不够平等的话,或者已经为法律所抛弃的话,那么哲学与法律的争夺就集中在主权国家的领域之中:究竟是法律来控制国家还是哲学来控制国家,国家的法律成为法律与哲学两部不同的解决方案相互争夺的一个可能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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