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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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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程序作为一种按照法定的方式、顺序和步骤形成实体法律决定的过程,究竟应将什么作为其价值目标?对于这个问题,西方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进期内都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除了英国学者边沁在19世纪早期曾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做出零散的论述[1],西方各种法学著作几乎很少论及法律程序的一般理论问题。但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领导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深入开展,英美学者开始对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这两项程序原则的性质和意义进行反思,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到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这种研究成为法理学和程序法学的一个热点,而这种研究达到高潮的标志则是美国学者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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