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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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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http://
  [摘要]作为18世纪的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强调从同情机制理论出发,阐明正义的自然法学是道德实践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对古代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的比较和批判,努力构建系统阐述自然正义规则一般原理的法理学体系,从而赋予了正义新的内涵。
  [关键词]正义;自然法理学;亚当斯密;道德实践;《道德情操论》
  [作者简介]吴红列,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12
  [中图分类号]B516.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4-0090-04
  
  正如沃哈恩所言:亚当斯密是一个18世纪的思想家,当时的思想家预示,社会只有在宪法、秩序和公正的制度框架内才可以运作,而这种框架则具有坚强的社会道德和宗教基础。)显然,在这一坚实的社会道德和宗教基础之中,自然法传统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作为一个具有经验主义传统的道德哲学家,斯密不满足于古代自然法学者对于自然的正义法则的一般讨论,试图构建系统阐述自然正义规则一般原理的法学体系。在其《道德情操论》的初版及以后的版本中,他明确表示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社会科学方法以便取代近代的自然法体系。并且将在另一部著述中,努力去阐明法和政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年代和社会时期经历过的不同的激烈变革(TMSVII.iv.37)。从《道德情操论》的文本本身来看,斯密已经对法学问题有了认真的思考,因为其中很详细地谈到了他的法学著作,其内容将包括正义、警察、国家岁入、军备以及其他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然而最后形成著名的《国富论》只是在警察、国家岁人和军备问题上部分履行了这一计划(现代所谓的经济学在斯密时代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而呼之欲出的关于正义的法学著作却一直没有出版。我们只能通过后来发现的学生笔记即《法学讲义》来了解和研究了。在这些讲义的内容中,发展出了斯密后来在《国富论》中得以阐明的许多主要的主题,但是由于讲义本身的简要性和间接性的局限,使得我们很难通过一斑而窥全貌。正因为此,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也成为我们研究斯密法学思想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道德情操论》体现了斯密对于法学核心问题正义问题的基本思考,蕴含了其对于法和政府一般原理的构思,并明确提出了道德实践问题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伦理学和法学。也正是在这个思考之上,斯密形成了他的《国富论》和《法学讲义》,或者可以说这两部著作正是斯密同情理论在道德实践上的探索和应用。而《道德情操论》对于正义的有关论述主要体现在三个部分:第二卷正义论、第三卷良心论和第七卷的道德实践问题。 作文 http:///zuowen/

  斯密道德哲学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是其基于同情人最原始的情感所构建而成的同情机制,它主要由同情心、旁观者和合宜性组成。同情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心理主义和联想主义色彩,斯密认为同情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可指我们人与人之间任何激情上的共鸣,它是人所共有的一种自然天性。同情也是一种能力,即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通过想象来感受他人情感的能力,因而,同情与其说是由于看见别人的激情而产生的,还不如说是因为了解到引起这种激情的情境而产生的,也因此必须借助一个具体情境中的客观参照即旁观者,才能对具体情境下的同情作出合宜性的判断,而美德就存在于合宜性之中。因此人所共有的处于自然状态的同情感首先是中性的,它只有通过一个转换机制,才能根据不同的情境而转化成不同的道德实体判断。
  因此,在《道德情操论》第一卷中斯密就强调,人性中存在着三种基本激情,即非社会的激情(对他人的消极反应)、社会的激情(对他人的积极反应)和自私的激情(对自己的积极反应)。虽然每个人都受到自我利益的驱动,但是人性中的社会激情就是希望得到别人赞同而成为应当赞同的欲望,因而社会激情与自私激情同样重要,并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性中的社会性。因而社会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是由绝对自私的个体组成的,而是由于人真正地关心他人而形成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三种美德:谨慎、正义和仁慈。对于自私激情的控制和调节是谨慎;对于非社会激情的控制和调节是仁慈;对于社会激情的控制调节是正义。其中正义和仁慈调节的正是有关社会激情的两个方面。而斯密之所以认为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由于他认为对我们自己个人幸福和利益的关心,在许多场合也表现为一种非常值得称赞的行为原则。混有自私自利的动机,似乎常常会损害本当产生于某种仁慈感情的那些行为的美感。然而,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在于自爱之情从来不是某种具有美德的行为动机,而是仁慈的原则在这种特殊场合显得缺乏它应有的强烈程度,而且同它的对象完全不相称满不在乎和不节俭,一般不为人所赞同,但这不是由于缺乏仁慈,而是由于缺乏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在他对于人性的构想中,只有正义之德是自然的不带偏见的。因为正义是源自于自我保存的天性,源自于基于同情的愤慨而自然形成的对于非正义行为受到制裁的欲望。只有正义这个美德是与人的欲望相一致的。也是在这个基础上,斯密认为道德实践的核心问题就是正义的问题。
  
  二
  
  基于正义的考虑,斯密强调从人的基本情感出发,对于自己利益的关心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并对于损害他人利益区分了三个层次:谋杀人的生命、侵犯财产和违约(损害可期待的利益),而由此产生的情感即受害者的愤怒、旁观者因同情产生的愤怒也是与罪恶的大小相一致,这些不同程度的激情决定了正义规则的层次,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东西的法律。这种对于正义,进而对于权利的分类与《法学讲义》是吻合的。并且认为人性中的社会激情,使得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所以,没有源自于自然愤恨的那种正义,不义行为的盛行就会毁掉整个社会,论文联盟因而,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 论文网 http://
  在古代自然法中,人并不是本质上就是社会性的,生活共同体的本质形态是由人内在的需要从其对于社会交往的自然倾向中演进出来的。人之所以会发展出群居性,是因为这对他有用。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人是合群动物,而不是社会动物。古代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斯密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论证。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社会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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