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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法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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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法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代写论文 http://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法律被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人们都知道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现象在医疗事故中得以体现,因此本论文就从医疗事故入手来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 医疗事故 法学 技术鉴定 法律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9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我国已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起9月1日已施行。这说明了在医疗事故领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需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来予以规范,使其法律化。这样做使其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更科学、更严谨、更规范的保护好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二、医疗事故的法学界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医疗事故这一概念的认识也有所不同。通常所说的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或其他的原因导致患者死亡,伤残或对其身体的某些部位造成伤害的事故称之为医疗事故。然而在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它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诊疗护理的过失,直接造成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称之为医疗事故。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医疗事故的概念已经不能客观,全面的反应当下的医疗事故了。在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已施行。该条例合理,全面的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作文 http:///zuowen/
  
  三、医疗事故损害程度的法学区分
  
  对于在医疗事故中损害的程度不同所导致的行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程度是以等级区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有以下几项:
  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植物人状态。
  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不能自理。例如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能障碍。(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面部重度毁容。(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中度智能障碍。 代写论文 http://

  3、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轻度智能减退。(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边缘智能。(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发声或言语不畅。
  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尖关节无功能)。
  
  四、法律上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通过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医疗事故损害程度的等级,确立了等级才能确立赔偿标准,法官才能对此类案件进行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所以说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于正确、公正、合理、合法的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其鉴定的结论也是用于解决此类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  http://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指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其家属的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的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提起。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2、鉴定的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学会应说明其理由。  
  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4、鉴定结论。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含以下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以上(4)~(8)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五、医疗事故的法律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时法律上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第一种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第二种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第三种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论文网 http://
  第一种解决途径是基于双方自愿,在意见一致的前提条件下,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有利于快速的解决问题,有效的化解矛盾。但是为了使这种方式法律化,医患双方应制定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第二种解决途径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照标准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履行。第三种解决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起诉索赔的程序。这样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因为起诉索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患者而言举证责任相对较低,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小。
  (作者:现就读于西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梁华仁. 医疗事故与法律责任.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年11月第一版.
  [2]李峰. 张索华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中国古籍出版社.2003年7月1版.
  [3]周伟.常见医疗事故的鉴识与纠纷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1版.
  [4]田心洪.江毅.秦洪文.医疗事故认定及法律责任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2月版.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1版. 论文网 http://
  [6]医疗事故鉴定规章及相关法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8月1版.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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