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法理学初探
摘 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期间陕甘宁边区司法裁判方式的概括,其处处以群众利益为旨归,注重调查研究,重视民意,以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作为正义得到伸张的标准,属于典型的实质正义。其在现代社会的回归一方面可能促进我国司法的论文联盟大众化,另一方面可能带来现代法治理念的危机。因此,我们既不能在历史的故纸堆中找寻制度,也不能以现代法治为圣旨,而应当考虑自身的社会背景,选择更为理性的方法和途径实现司法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民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每一个时代都有属于一个时代的楷模,在8年抗战的陕甘宁革命圣地诞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已经成为那个年代的司法符号。如今我国迈入二十一世纪也有数年了,我们汲取了西方法治的精华,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而伴随着今天媒体的日渐成熟,舆论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复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么,如何给马锡五一个正当审判呢?本文将以此为起点,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前世今生,并进一步分析民意、司法和法治的内在张力。 代写论文 http://
一、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词是对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司法裁判方式的概括描述。马锡五自己将其表述为一种采取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特点为: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制、人民陪审制度和调解工作。 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三个特点深入调查、合理调解、手续简便,指出这种审判方式贯彻了充分的群众观点,是真正民间的、真正为人民服务的。 因此,总结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群众路线为基础、以调解为主要形式的便民的审判方式。
这种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起到了很积极的社会效益,人们都亲切地称马锡五为马青天。这一审判方式的典型应用便是刘巧儿告状:
1943年春季,马锡五来到华池县检查司法工作,遇见一名当地女青年拦路告状。她审诉对县司法处的一审判决不服,要求秉公处理。马锡五听完这位女青年的审诉后,对这位女青年作了安慰。此后马锡五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后得知案件的经过是: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儿),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1942年,封芝琴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得到彩礼钱,便与张柏家退了亲,准备将封芝琴卖给甘肃省庆阳地区的土财主朱寿昌,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20余人,深夜从封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了婚。封彦贵告到庆阳司法处,当地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封芝琴婚姻无效,张金才判刑六个月,就结了案,张家不服,封芝琴也不服,便出现拦路告状现象的发生。马锡五经深入调查后,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又询问了封芝琴、张柏各自的态度和意见,双方表态:死也愿与对方结为夫妻。之后马锡五又对庆阳当地财主朱寿昌作了调查,马锡五在完全掌握了整个案情、当事人情况,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马锡五随地在当地召开了群众性公开审理大会。 作文 http:///zuowen/
作出了如下正确的判决:(1)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20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合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戒。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封芝琴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
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处处以群众利益为旨归,注重调查研究,重视民意,以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作为正义得到伸张的标准,属于典型的实质正义。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现代社会的可能性
马锡五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复杂的革命时代走上边区的历史舞台,同时也伴随改革开放和法制的发展,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战年间的兴盛,与当时的革命背景和经济状况直接相关:落后的经济不足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方便快速的审判方式成为必然;当时边区以巩固和稳固革命成果为主,审判只有走群众路线才能聚集民力,保存势力;当时立法几乎空白,并没有可适用的制定法,只能依靠道德和习惯,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 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特定社会条件的产物,政治动力远远大于法律功能。 http://
而在我国政权稳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当前,马锡五又再次跳出历史的垃圾堆,成为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的楷模,又是基于何种原因呢?
首先,司法为民的政治策略起到了关键影响。《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 走群众路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院实践中的各种压力,比如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急剧下降。
其次,我国仍然是一个人味很浓的社会。虽然我们的物质生活走向了现代化,人们逐渐由熟悉走向陌生,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着城乡、区域、阶层的发展不平衡,人们在进行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除了考虑法律因素外,还要考虑人情伦理:坚守正义不如保持和谐。与此同时,人们乐于将对法官个人的情感等同于对法律的情感,个别法官的劣行经过媒体的扩大直接转移了人们的信任,信法不如信访再正常不过了。 http://
除此以外,过分强调形式法治、法与情的激烈冲突也加剧了人们对马锡五审判的渴望。佘祥林案、刘涌案、许霆案等都让普通百姓在大吃一惊的同时放弃了对法律的敬仰。
照上文分析,似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次回归已经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但笔者以为这种回归在当代中国法治逐渐进步的今天并非善举。虽然我们在长期的司法制度运作中显现出了不少缺漏,但这种司法内在价值的完善不必要通过司法制度改革来实现,有许多更为缓和的策略可以施用。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法院职权干预模式,也是一种轻视程序正当性和轻视程序正义 论文网 htt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