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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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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与探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与城市扩张致使单纯的城市建设拆迁转变为商业性质的拆迁行为。拆迁户、开发商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主要表现为:拆迁户对拆迁补偿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对拆迁行为非常抵触,最终导致拆论文联盟迁户与政府职能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从而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09年出现了许多拆迁事件所引发的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利益问题的反思。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于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理论上来说,无论一个国家对于公共利益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多么的复杂,但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即:公共利益反映一个国家对于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实现政策理论的一项重要工具。但是与其它定义不同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定义带有不确定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了两方面内容,也就是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在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正确对待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一、公共利益内涵解读
   目前,国内外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如何进行界定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据笔者总结,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观点:一是公共利益是整体利益。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属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它并不是将社会成员的单个利益逐一累加在一起,这种观点是针对社会的全体成员而言的,并非多数人或者较大的集团利益。二是利益虚空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在现阶段,价值已经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本不存在一种价值观,能够让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得到认同,而且公共利益如果无限细分,那么最终也会以个人利益体现出来,所以说,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三是多数利益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能够落实到每一个公民头上的假设是不现实的,过于理想化的,应该把公共利益修正为多数人群的利益。四是利益平衡论。这种观点把公共利益当作一个暗箱来看待,在其内部各种利益团体互相斗争,经过商讨之后互相妥协,而达到了一种利益平衡,在斗争的过程中,实质上就是探测利益偏好的密集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权力,最终的目的是了提高社会公共的福利。   http://

   虽然现阶段,我们很难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统一,做出一个社会各界都能认同的定义,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就共公共利益的特性,达成一个共识:
   1.社会共享性。如果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利益,并且影响着群体中所有成员的自身利益,那么它必然会具有社会共享性。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享有公共利益时,并不会对其他人享有公共利益构成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理解。一是社会性指的是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享有公共利益并不是特定的一群人;二是共享性既是共有性,也是共同受益性。但是这种受益性不能直接表现为非常明显的正受益,同时当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公众利益也会有遭受侵害的潜在威胁。在经济学领域,常常把公共产品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但是私人产品是指一个对某种产品消费之后,别人便不可以再次对该产品进行消费了。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进行需求或者消费的一个最基本的特性。
   2.层次性。因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有着多元性、现实性的特征,这就让公共利益能够表现出一种的层次性。从纵向上看,公共产品可以包含国际性产品、全国性产品以及社区性产品,从横向上看,在同一个层次上的公共产品同时了是多元化的,比如基础性产品、管制性产品以及服务性产品等等。所以说公共产品的层次性能够促使公共利益呈现一种多元化趋势。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准公共产品这一概念,他们认为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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