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基于问题的法理学教学改革初探
返回列表
查看:
441
|
回复:
0
2018基于问题的法理学教学改革初探
[复制链接]
3472820
3472820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7 18: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基于问题的法理学教学改革初探 论文代写 http://
法理论文联盟http://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与刑法、民法以及商法等核心课程相比,法理学这门课程没有一部实在的、现行国内有效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其研究的是一般的法、普遍的法和世界的法,研究的内容极其广泛,研究的层次体系异常复杂。在中国现有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下,除法理学之外的其它核心课程基本上都采取了以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为基础进行理论解释的教学方式,国家规划教材也主要以此种方式进行编排。但是,法理学的教学却缺乏这样一种基础,这直接导致了不同的国家规划教材编排体系的重大差异,也导致了不同学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理学内容的差异。这种状况使法理学的教学出现严重的边缘化倾向,学生也普遍怀疑法理学课程的价值。法理学课程教学现在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安排内容繁杂的法理学教学内容,或者说是按照何种体系来组织法理学的教学内容。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作文 http:///zuowen/
一、 法理学教学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的要求,高校法学院系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当使用国家规划教材。因此,法学本科的法理学教育理论上都应当依据这些规划教材所确定的内容来实施。虽然这些国家规划教材可能存在不同的版本,但还是可以称之为国内法学教育的主流教材。所谓主流法理学教材,是指国家级规划法理学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国家级法理学教材或一些著名大学法学院所编著的法理学教材。这些教材反映了中国当前最高水平的法理学研究与实践,并且在各级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本科专业的法理学教学中使用得非常广泛。这些教材最为主要的特征是各自按照某种特定的体系结构来编排法理学的教学内容。但是,正是这种按特定体系结构对法理学教学内容进行编排构成了现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国内大学法学院系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本法理学教材是由张文显主编,由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在这本教材中,法理学被分为法的本体、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以及法与社会这几个部分。??[1]?这种分类体系明显受到了传统经典哲学的影响。因为传统经典哲学讨论的主题就是实体与现象或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作文 http:///zuowen/
按传统经典哲学的观点,实体或本质是隐藏的、不变的和恒定的,而现象则是外显的、变化的和短暂的,现象的变迁由实体或本质决定。那么实体或本质是什么呢?传统经典哲学的回答一般是形而上学的和设定的,正是由于如此,关于实体或本质的哲学流派众多,对于这个问题并无统一的看法。自康德提出物自体是神秘而不可知的看法之后,现代哲学出现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转向,不再探询实体或本质是什么,而是问认识何以可能,或如何去认识。维特根斯坦的能够说的就一定能说得清楚,否则就应当保持沉默??[2]?就是一个最为显著的代表。波普尔的精致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观的提出更是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更大的跨越。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法理学的这种分类体系己经严重地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将哲学上不再讨论也无法讨论的实体或本质作为分类的依据。但是,从其讨论的内容来看,它却不是研究法的形而上学的实体或本质,而是采用了分析法学的内容,而分析法学却正是在哲学发生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语言论的转向之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极力反对形而上学本体或本质的法学流派。但这种法理学的分类体系却借用传统古典哲学的名称来谈论现代哲学理论支持下分析法学的内容,实有文不对题之嫌。
除此之外,法理学的这种分类体系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作为法的本体的第一部分应当确定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在此前提下,法理学的其它各部分应当以这个法律的概念前提来阐述才符合逻辑。但是,遗憾的是,这种分类体系中的其它各部分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概念。比如,在法的起源与发展编中,将马克思的国家与阶级的出现作为法律起源的理论依据(这明显与第一篇中的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的概念观点不一);在法的价值篇中,似乎又回到了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能够有效区分的范畴中,即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价值与法律的概念无关。
实际上,除这本法理学教材之外,其它主流的法理学教材都存在有类似的问题,即想将法理学中各种流派的观点与思想妄图纳入同一个体系之中,而忽视了各法学流派自成一体的独立性,以致对各种有完整思想体系的法学流派的观点进行增减,削足适履。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